

本期主题:生活法律锦囊
当生活的棋局遭遇陷阱,总有人为你点亮一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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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蔡家旭从业10年+,经手案件数百起,却也曾险些陷入电诈陷阱。他以亲身经历与专业视角,为您剖析骗局套路,并给出关键提醒:面对警方讯问,陈述务必清晰;对于任何笔录文书,务必审阅无误后再签字。
搜狐号: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在您接触到的案件中,您认为当前的电信诈骗最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蔡律师: 特点之一是犯罪普遍化、类型化、专业化。很多电信网络诈骗呈现越来越类型化、专业化特征,比如有假冒炒股的、刷单的,有冒充公检法的,还有现在出现的ai换脸等等,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很多人这些年都接到过诈骗电话,我曾经就接到过一个号称是某地公安的电话,他要我协助调查,然后准确报出了我的很多个人信息,当时我还真的差点就相信了。不过随着我多跟其聊了几句,他就露馅了,我当即判断这是个骗子,然后他便不耐烦了,随后他主动挂掉了电话。通过我个人这个案例显示,骗子的水准正越来越高,连我这个专业人士都差点上当受骗。
特点之二是境内外相结合,呈现组织化特点
如今的电信网络诈骗,一抓往往成群成堆,呈现团伙化、组织化的特点。有些还到境外参加过培训,比如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诈骗案件,属于利用刷单返现诈骗,被告人就是偷渡到缅北进行学习,学成后回国组团队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特点之三是犯罪产业链延长、往往伴随其他犯罪
如今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不是只有一个罪名,或者单个犯罪,不是单纯的诈骗犯罪,而是连带有诸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以及常常伴随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等上下游犯罪。这也是这类犯罪组织化所呈现的特点。
搜狐号:根据您的办案经验,您会给出怎样更具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蔡律师: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尽量减少个人信息的泄漏,尽量避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尤其需要格外谨慎和警惕的是:将重要个人信息长时间交由他人(特别是陌生人)掌控和操作。第一,谨慎对待涉及到的金钱交易,如果需要投资理财,选择权威、正规、大型机构和平台。第二,涉及金钱交易多渠道、多方面、反复地核实对方身份。第三,一旦被骗,第一时间报警并告知受到电信网络诈骗,方便警方侦查挽损,同时保留相关证据。
搜狐号:有没有哪个案子让您印象特别深刻?
蔡律师:我要讲的这个案例,是我亲自办理的案件,我为当事人做的无罪辩护,尽管失败了,当事人最后仍然被法院判决有罪。这个案件有一些值得说道的地方,分享给大家,也算是提个醒。
这个当事人因为疫情期间资金周转困难,遇到了经营困难,想要融资,但由于他属于个体工商户,又曾经有过逾期还款记录,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他,所以不得不找其他金融机构。
他在江苏,那个地方金融业比较发达。有一天他就在他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广告--同城贷款广告——无抵押、不查征信、高额度、快速放贷。于是他就顺着那个同城贷款广告联系上了对方。对方表示可以贷款,如果想要贷款额度更高,那么需要以公司名义进行。
对方告诉他需要利用他的身份信息等注册一家公司,由于是新公司没有银行流水,为了便利贷款,需要有银行流水,而且越高越好。对方表示这些都可以全程代办,前期甚至都不需要交任何费用,可以在贷款办下来后再交相应的手续费。
这听起来好像没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
问题就在于,他将自己的几乎全部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手机号等交给了对方,在对方办理下来公司后,公司的公章、对公账户等也都掌握在对方手中。
后来贷款好几个月都没下来,跟他联系的对方几个人却相继失联了。他隐隐约约感觉遇到了骗子,本来准备去报警,但由于当时正值疫情,一直耽搁了,有一回去到了派出所结果人家没有受理他的案子,让他找其他部门,也没给他出示什么凭证,他没再坚持,就回来了。后来一忙就慢慢淡忘了这个事情。
直到异地警方查到这家公司的账户,涉及到几笔电诈资金。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信息都是他的,不可避免他就被抓了--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是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之一。
警方的逻辑就是,所有的信息都是你的,如此反常的贷款活动,明显就不正常,所以推定他明知有人在用他的公司和对公账户在进行犯罪活动,最后法院也是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给他定的罪。
现在复盘这个案件,我依然认为他是无罪的。
但是客观来讲,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出现下面这几个问题,也许他最后不会被法院判决有罪。
第一个问题:在好几个月的时间里,对方拿着他的身份证和手机号一直声称在帮助他办理贷款,但他对进度毫无知情也无从把握,这样很危险。他自己后来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也承认有所怀疑,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坚持报警要求立案,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这是他的疏漏之一。后来我为他辩护的时候曾想要调取他的报案记录,由于彼时正值疫情期间、又没有被警方立案,没有查到相关信息。
如果他案发之前警方立过案,或者相关部门有他的举报投诉信息,这个案件有可能不会定他的罪。
第二个问题:在他被警方控制后,警方告知他将被害人(即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钱全部退掉就可以放他走。他没有多想就全部退掉了,警方也确实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但实际上真正的诈骗分子并不是他,这个被害人的钱款也不是他骗走了,只是他的个人信息被人滥用,警方找到他包括后续法院给他定的罪名也不是诈骗罪。但他用自己的钱退给了被害人,相当于变相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第三个问题:对警方给他做的讯问笔录他没有仔细核对就签字了,导致里面有不少不是他原意、对他不利的话记录其中,这也成为后面给他定罪的证据之一。
第四个问题:在他退完钱警方将他放出来以后,他以为就没事了(实际上是取保候审,案件并没有终结),就没再管这个事情。哪知道过了一年被通知起诉到法院,但是直到法院通知在某天下午开庭了,他才在上午找到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同时诉说自己的疑惑和冤屈。但其实那个时候已经有点晚了。虽然我竭尽全力给他做了无罪辩护,也想了很多办法,也相信他是冤枉的,但由于这几个问题的存在,法院最后仍然判决他有罪,很可惜。
搜狐号:还有哪些要提醒大家的?
蔡律师:刑事案件,有很多误区。包括律师、当事人和家属都存在许多根深蒂固的误区。刑事案件一般都会依次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三个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认为到了法院请律师才有效果,毕竟案子是法院判的嘛,也有为数不少的律师认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空间和作用有限。实际上,目前的刑事诉讼改革一个巨大的变化就是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推进,所谓认罪认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大量的案件的定罪量刑,在法院审判以前就基本确定了。等到法院再请律师,为时已晚。因此,律师、当事人和家属都应当充分重视审判前的辩护。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面对警方的侦讯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态度一定要明确具体,千万不能含糊其辞,对需要签字的笔录材料一定要看清楚再签字,不对的要改过来。我们虽然有义务配合警方的调查,但法律也保障了我们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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