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掉400克金条后,将变现的14万元借给朋友,后因金价大涨,该男子起诉要求按金条现值30万元偿还,法院会支持吗?
王某辩称:“当时是卖了金条,卖了18万多,但是借我的不是金条,是现金,现金分了三次借给我。当月及次月加一起是14万,14万数是对的,有转账记录,一审卷宗证据里有。”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出借的是400克金条还是14万元借款?
最后,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里,王某民给王某发的内容,亦体现为出借的标的物系案涉款项14万元。
综上,即使王某于2025年2月24日为王某民出具欠据,载明王某欠王某民金条400克,但一审法院认定该欠据所载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民向王某实际出借的是案涉14万元款项,而并非400克金条亦无不当。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借款事实及还款情况,判决由王某返还王某民借款55000元及利息正确,予以维持。王某民主张实际出借的为400克金条,王某应按照出借的标的物为金条从而按其主张偿还欠款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5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某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编辑:戚浩然 校对:冯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