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报道),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购买的1.8亿理财产品到期后只剩44万,客户经理上门五年,送的都是加盖公章的假对账单;案发后,银行称涉案人员一人“精神失常”失踪,一人已离职,想就此脱清干系。
银行作为储户资金的“守门人”,安全义务是底线。若一出事就以“涉刑”为盾牌,将自身责任撇得干干净净,那储户的安全感将从何而来?刑事要查,民事同样要理。银行不能总当“事后诸葛亮”,把“已开除”“已报警”当成万能免责声明。把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守住储户的钱,这是银行最基本的承诺。
来源: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