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理财已成为很多人规划生活、进行个人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很多金融机构也向客户推荐购买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出现亏损,应该如何界定责任?是否真的都是“买者自负”?
65岁的尚某在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下,认购了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的基金A产品,交易金额120万元。此后,银行工作人员又将尚某A基金份额,转换到风险更高的基金B产品中。而当尚某准备赎回基金B产品份额时,发现已亏损了70多万元。于是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新转入的基金,销售者需重新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警示及风险确认,也就是履行适当性义务,将合格产品推荐给合格投资者。法院查明,尚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不符合购买基金B产品的条件。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案涉银行对尚某因基金转换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理财案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信托合同纠纷、期货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案由。法官表示,投资者可以选择协商、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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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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