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起草《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自5月2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带来的核心好处是效率、便利、风控和信心,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开放从‘量的突破’迈向‘质的提升’。”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认为,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制度保障,不仅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还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在全球化竞争中占据更有利位置。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管理。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有必要基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优化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办法。而且,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也有必要同步更新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已逾10年,经营主体反映在登记时间要求、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便利化。为回应市场诉求,结合前期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的试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对现行政策进行优化,支持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具体来看,《通知》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二是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通知》从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了便利,将进一步推动A股公司赴港上市。企业在资金调回、使用和管理上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规划上市后的资金安排,提高上市的积极性。
《通知》将为境内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实现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田利辉认为,这能够推动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规则,更好开展跨境监管协作,降低企业“双重合规”成本;有助于引入长期外资,分散内资风险,促进双向资本流动,增强市场韧性;还可以促进离岸人民币市场建设,提升汇率定价权,助力人民币国际化。未来,需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持续优化政策细节,使开放红利转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澎湃动能。(经济日报记者 勾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