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因多项违法行为,浙商银行被警告,并处295.99万元罚款。
经查,浙商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时任浙商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宋某仁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时任浙商银行网络金融部企业体验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某对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时任浙商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部风险管理中心职员孙某名、时任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职员冯某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均被罚款1.1万元。
时任浙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普惠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郑某京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时任浙商银行金融科技部总经理杨某正、时任浙商银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史某文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2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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