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有时会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外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是否意味着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永久免除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案情简介】
小王(2017年出生)系王某与刘某的婚生子,出生时被诊断为右侧气胸、胸廓畸形、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等疾病,后续经医院确诊为智力残疾二级及孤独症谱系障碍,需长期康复治疗及专人护理。2019年,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小王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刘某不承担抚养费。
2019年至2024年间,王某为照顾小王累计支出医疗费4.8万余元、康复训练费18.8万余元。鉴于小王病情特殊,需聘请护工专职护理,月费用约5000元;同时为方便其治疗与上康复课,王某在医院附近租房,月租金2500元。刘某父母曾支付19万余元用于小王治疗,但于2023年后停止支付。
2024年,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护理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在出现特殊疾病、残疾等重大情形时主张抚养费。小王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后续康复费用远超普通抚养需求,王某无力独自承担,若机械执行原协议,将损害小王的生存权与健康权,因此,刘某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此免除。鉴于小王病情特殊,存在护理依赖,除基本生活费外还需药物治疗与康复训练,作为不直接抚养和陪伴的一方,刘某应承担护理费、医疗费、康复费。(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黎媛 蔡恩法)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