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明确将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郭晓萍)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布,明确将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优先纳入改造范围。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城中村改造贷款,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探索发行企业债。
根据《实施意见》,改造范围主要是位于中心城区周边、老城镇地区(撤制镇)、城乡结合部,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他用地相互交织,被城镇建成区包围或基本包围的自然村。
《实施意见》从完善改造机制、提升改造水平、加大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在拓展改造方式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通过项目整体改造、实施规划拔点、整治提升等方式,多措并举对城中村进行拆除新建、拆整结合或整治提升。项目整体改造可按储备改造、委托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引入优质开发主体合作改造等途径实施。对规划用途为市政公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等的城中村,结合规划实施时序和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规划拔点。涉及风貌保护、农民新村或开发边界外的城中村,实施整治提升。
为了助推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出,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合理规划产业用地,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条件的,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需求。
拓宽融资渠道被列为加大政策支持的措施之一。《实施意见》明确,加大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专项债券条件的项目,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城中村改造贷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全面测算项目综合收益和风险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还款来源和资金成本等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探索发行企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