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后,七旬老人崔某称在遗物中发现了一个存折,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以下简称朝阳支行)给付存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近日,吉林长春市中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一审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后,二审判决驳回崔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存折有手写涂改,而其记载的内容与朝阳支行系统及账目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仅依据该份存折不足以认定尚有60万元存款。
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6月7日,崔某名下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开户行为吉林省某永安街所。崔某称,该存折系其配偶韩某持其身份证办理开户,此后亦由韩某保管使用,韩某于2022年3月8日去世,崔某于半年前在韩某遗物中发现该存折。
法院认为,崔某主张其在案涉存折中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的事实,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崔某仅提供存折作为证据,但该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动等问题,且朝阳支行提供的交易凭证及流水中均无上述存取款的相关记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涉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动等问题,使该份证据存取款部分的真实性存疑,崔某持有该份证据主张权利,并且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应在单一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时,提供其他补强证据弥补证据瑕疵,以使案件事实具有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印证。但经法院询问,崔某对案涉存折的明显瑕疵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且2000年至今已二十余年,崔某始终未查询存折状态及存款情况亦与常理不符。因此,崔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案涉存折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崔某提起上诉。针对崔某的上诉,朝阳支行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崔某在无法证明存折上打印的第二、第三条交易流水为银行打印的情况下,以存折显示余额要求该行取款,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中,该行已经充分举证,案涉存折不存在现存100万元及支取40万元记录,以经过手工修改的交易记录要求银行取款显然没有依据。
据此,今年8月28日,长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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