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办法》要求,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客户现金交易黄金上报“门槛”提高至10万元
《办法》提出,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定义,《办法》所指的从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其中,贵金属,是指黄金、白银、铂金等及其铸币、标准条锭、制品、中间产品和精炼后的原材料等;宝石,是指钻石、玉石等天然宝石的各类原材料及首饰、制品实物形态。
贵金属交易存在交易金额大、现金交易比例高等特点,国际社会普遍将其视为洗钱和恐怖融资高风险领域。近年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贵金属交易领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早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其中将需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的情形定为“与客户当日单笔现金交易或者明显存在关联关系的现金交易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本次《办法》中,将提交大额报告的起点金额由5万元提升至10万元。
《办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其中包括: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对于客户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属于外国政要或其家庭成员等,从业机构应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办法》明确,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在交易开始前或者交易结束前完成;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采取与风险状况相符的尽职调查措施,把握好防范风险与优化服务的平衡。
《办法》指出,客户拒不配合从业机构依照本办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从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采取限制、拒绝、终止交易或者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从业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办法》要求,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从业机构需指定专人牵头负责
《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指定专人牵头、明确岗位职责,依风险与规模配备人员,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与操守。
《办法》指出,从业机构需定期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遇重大变化或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和使用新技术前,及时评估并降险。
值得注意是,《办法》对从业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采取差异化策略,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评估为较低洗钱风险的从业机构,其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可以适当简化。
同时,《办法》明确,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行业反洗钱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自律机制履行行业洗钱风险评估、反洗钱自律规范制定、培训宣传、评价反洗钱工作等十大职责。
《办法》强调,从业机构应当针三类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联合国定向金融制裁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对象等,一旦发现应当依法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黄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