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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
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6 号)附件 2 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号)”执行。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条件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小额贷款公司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4.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