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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非法外汇兑换,如何定性?
2018年1月起,陈某国、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搭建非法汇兑网站,采用以境外账户收取新台币、以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外汇买卖牟利,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2.2亿余元(币种下同)。
被告人郭某钊负责架设非法汇兑网站及维护运行。
被告人范某玭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境内交易平台账户,以泰达币为媒介,帮助陈某国等人进行人民币和新台币的非法汇兑,数额总计4000余万元。
被告人詹某祥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2月按照要求提供自己身份信息用于注册交易平台账户,并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用于网络收款及支付转账。
被告人梁某钻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2月按照要求提供自己名下银行账户用于进行网络收款及支付转账。
2021年2月至4月间,梁某钻的银行账户共计向陈某国等人控制的账户转账90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钊、范某玭、詹某祥、梁某钻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范某玭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钊犯 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范某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詹某祥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梁某钻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明知他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帮助的,构成 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
2.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只是概括认识, 没有具体认识到是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提供帮助的,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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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