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烟台银行接连收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及监管措施,引发市场关注。
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烟台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单显示,烟台银行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占压财政资金、违反信用信息提供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烟台银行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387.45元,并处罚款319.20万元。同时,时任烟台银行副行长张某伟、时任烟台银行总会计师徐某文因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2.5万元、1.5万元。
此外,山东证监局于2025年6月16日向烟台银行下发了《关于对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经查烟台银行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未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二是代销的部分公募基金产品未准确向投资者揭示客户维护费;三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但未申请换领。
山东证监局表示,烟台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烟台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山东证监局指出,烟台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开资料显示,烟台银行的前身是烟台城市合作银行,在原烟台城区12家城市信用社和烟台市城市信用联合社的基础上成立。1998年5月,更名为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烟台市商业银行”)。2009年1月,更名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烟台银行。
年报显示,截至2024年末,烟台银行总资产1573.6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73%。业绩方面,2024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28.06亿元,同比增长36.48%;实现净利润3.68亿元,同比增长11.62%。
资产质量方面,2024年末烟台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16%,较上年末下降0.17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270.47%,较上年末增长88.24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连续三年下降。2022年至2024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85%、8.33%和7.92%。
年报同时披露了烟台银行高管薪酬情况。2024年,烟台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该行领取薪酬的人数共22人,年度薪酬总额为1128.64万元,其中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为含税10万元/年/人;股东单位出任的董事、监事均不在本行领取任何报酬。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领取的2024年度薪酬总额包含2024年基本薪酬、2022和2023年部分绩效薪酬。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