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胡俊峰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线索,依法查处了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增加进项税额、多列支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开具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156份,价税合计1307.96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65.5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三门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22.4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对公账户频繁转账有违常理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结合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频繁向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大额转账。这些转账完成一定时间后,形式上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运输公司,则向该公司其他员工个人账户再次大额转账。
作为1991年成立的企业,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员工70余人,多年来公司业绩较为稳定。公司员工个人账户频繁与公司对公账户及公司合作伙伴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在这过程中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有违经营常理的转账背后是否隐藏不为人知的秘密?带着疑问,三门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了该公司。
关联方往复转账意欲何为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年度内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比对分析了近2000笔往来资金交易。其中,总金额占比高、转账频次多、交易对象均为出纳人员朱某等的个人转账记录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该公司在涉案年度按月向朱某个人账户转账10-30万元不等。作为公司出纳,朱某月薪5000余元,这显然与常理不符。
为查清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朱某进行了约谈。据其陈述,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水泥电线杆,本地市场基本饱和,目前业务多在外地。作为公司老员工,自己经常需要外出跑客户,无法专职履行出纳职责,为结算方便,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商议,杨某同意朱某按月向其个人账户根据需要进行大额转账用于结算。事实果真如此吗?
通过进一步梳理资金流向,结合其他证据,检查人员发现,在某物流公司或某运输公司向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运输发票后,朱某便从个人账户支付与运费同等金额的资金至物流公司或运输公司。然而,短则当日,长则一两天内,物流公司或运输公司便向代某等5名自然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略小于运费金额的大额资金。
经核实,代某等人均为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对此,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代某等人。据代某等人陈述,物流公司或运输公司的转账均为朱某指派,他们并不清楚缘由。但资金的使用上,公司授权他们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支付原料采购款或零星支付其他款项。
自作聪明终究难逃法网
随着检查的深入,面对越来越多的证明材料,朱某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为解决无法获得部分运费发票以及弥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提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由朱某个人账户向某物流公司或某运输公司支付所谓的“运费”,物流公司或运输公司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回转至代某等5人的个人账户,至此完成资金回流。
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耐心为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纳人员讲解税种管理、申报缴纳、财务核算等相关规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纳人员对违法行为后悔不已,表示认罚并积极配合处理。
经查,涉案期间,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运输有限公司为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156份,价税合计1307.96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65.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三门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三门峡富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