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升服务质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各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涵盖保障性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部分)置换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商转组”)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单独购买车库及投资等非住房消费用途。
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辖区认定原则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套数以贷款房屋所在辖区的住房套数为准。具体为: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购房的,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认定;在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购房的,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认定。
(二)特殊情形认定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非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均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贷款申请时间认定标准
(一)购买期房、现房的,须在签订网签备案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既可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申请贷款,也可在登记完成后申请贷款。其中:选择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申请贷款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在契税《完税证明》载明完税日期的6个月内;
(三)办理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的,须取得可落实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借款申请人贷款时已按照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日期满6个月(含)以上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认定
1.申贷时点,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2.申贷及放款前,近3个月(含)以上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或发放贷款;
3.单位整体欠缴住房公积金,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
(1)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
(2)补缴行为发生在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3个月以内(含3个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整体补缴及非整体补缴(单个或部分人员补缴),视为非正常缴存;
4.异地缴存人非个人原因导致账户无法转移至本地,且异地与本地正常缴存月数合计符合我市条件的,凭异地住房公积金近6个月缴存明细,可合并计算;
5.灵活就业人员申贷时,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贷款:
(1)按月、按季缴存的,申贷时点前近3个月(含)未缴存;
(2)按年缴存的,申贷时点前近6个月(含)未缴存。
(二)退役军人缴存认定
在我市安置就业并设立缴存账户的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已全部转移至我市账户的,凭服役期间缴存证明,比照异地转移接续情形办理。
五、缴存基数及月收入认定标准
(一)缴存基数认定
缴存基数以系统记载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申请人(含配偶)补充提供缴存基数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若证明材料与系统记载不一致,按实际情况及证明材料认定。
(二)缴存职工月收入认定
缴存职工月收入综合考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等因素认定。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月收入进行认定,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对月收入认定有异议的,可申请核查。核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近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
2.近12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
3.近12个月社保缴存记录。
第一项即可认定收入的,不须提供二、三项;第一项不能有效认定收入的,可要求缴存职工提供第二项或第三项补充证明;若以上三项材料均无法确定月收入,则以购房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配偶无工作且未缴公积金的,不认定收入。
(三)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按以下顺序认定:
1.近12个月工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
2.本人书面承诺、营业执照、近12个月纳税记录等收入证明;
3.本人书面承诺、近12个月银行收支明细、微信或支付宝收付款记录等;
4.提供以上三项均无法测算出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的,按照购房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个人信用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信用状况良好,同意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和报送个人信用状况。
(一)不予批准贷款的情形
1.信用状况不良:个人负债超出合理比例且信用卡账户被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个人征信报告存在呆账、核销、止付等不良记录;
2.失信惩戒情形: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未结强制执行案件;被市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且未解除。
(二)征信瑕疵处理
经申请人书面授权,市公积金中心通过贷款征信核验系统核查征信报告。核验标准为近24个月内贷款或信用卡逾期记录连续不超过3期(含)、累计不超过6期(含)的;个人助学贷款有逾期但已结清的,可受理贷款或担保业务。
七、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制度,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预缴、一次性补缴的余额除外)。
(一)额度不受余额限制的情形
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余额限制:
1.持有“山东惠才卡”“泰山人才金卡”或《泰安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缴存职工;
2.自2022年5月1日起,在我市缴存单位中首次开设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博士、硕士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纳入额度计算的提取类型
1.2023年10月8日起,本地缴存职工的租房提取;
2.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以该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办理的购房首付款提取。
(三)其他情形
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减去首付款金额,且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上限,按万元整数倍确定。
(一)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缴存条件的,最高80万元;单身(含离异、丧偶)或仅一方符合条件的,最高50万元;
2.多子女家庭符合缴存条件的,最高110万元;单身(含离异、丧偶)或仅一方符合条件的,最高80万元;
3.持有“山东惠才卡”“泰山人才金卡”或《泰安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符合缴存条件的,最高145万元;单身(含离异、丧偶)或仅一方符合条件的,最高110万元;
4.借款申请人配偶已退休且退休前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双缴存职工标准认定。
(二)额度上浮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额度上浮,多项情形可叠加,叠加后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1.购买高品质住宅的,上浮20%;
2.购买现房的,上浮10%;
3.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1年的,上浮10%;满2年及以上的,上浮20%。
(三)最低额度
计算结果不足30万元但符合条件的,按30万元认定。
(四)按首付款比例计算的额度
1.购买期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额的80%;
2.购买现房及再交易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80%;
3.购买拆迁房的,不超过拆迁合同差额的80%;
4.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0%;
5.商转组业务中,已置换公积金贷款与未置换商贷余额之和,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70%。
(五)特殊住房类型额度
1.拆迁房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价款的80%,且不超过最高限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批准文件,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概预算的70%,且不超过最高限额;
3.购买自建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最高限额。
九、贷款担保
(一)房产抵押
1.购买现房,再交易住房,商转公、商转组只能以所购住房抵押;
2.购买期房,在市公积金中心准入的开发楼盘购买的,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在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其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义务。
(二)自然人保证
1.购买期房,未在市公积金中心准入楼盘购买的,在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自然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2.购买现房,在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自然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3.贷款额度二十万元(含)以内需提供一名保证人,每增加二十万元,相应增加一名保证人;保证人至少有一人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单位的在职职工;
4.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得再次为他人提供公积金保证,不得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保证期限(默认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加上保证人届时年龄不得超过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
(三)权利质押
1.购买期房,未在市公积金中心准入楼盘购买的,在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可提供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
2.购买现房,在不动产权证未颁发且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可提供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
3.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
4.借款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可解除质押,质押物返还出质人。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贷能力核定标准
(一)核定对象
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借款人。
(二)核定范围
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双方征信报告中的未结清所有负债,参考双方担保金额。
(三)核定标准
合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月收入的60%。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离异并需支付抚养费的,其月收入计算时应扣除抚养费部分。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担保保证偿债能力认定
1.提供自有资产(房产、存单、理财等)且价值为担保贷款金额2倍及以上的;
2.月缴存额足以归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其他债务及担保月还款额不超过月收入60%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
贷款期限按借款人身份证登记年龄计算,按年取整;借款申请日距生日不足1年的,不计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县处级女干部、高级职称女性技术人员贷款年龄按照68周岁核定)。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尚未发放的,执行新的利率;贷款已经发放的,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十三、贷后管理
(一)提前还款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时还款的,可申请提前还款(含部分还款和全部结清)。提前部分还款的,可选择“缩短还款期限”或“减少月还款额”;选择“缩短还款期限”的,不变更合同利率,借款人须签署承诺书。
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公积金余额,用以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或结清全部公积金贷款的,其操作顺序可不受先后限制。
(二)缩短期限
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按时还款,信用状况良好,承诺不变更贷款合同利率的,可申请办理两次缩短期限。
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市公积金中心须重新核验借款人的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确保其月负债占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三)抵押解押
贷款结清后,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由受托银行派驻公积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通过“帮办代办”方式协助办理解押手续:
1.在公积金服务大厅结清贷款的,综合柜员完成结清手续后,立即启动“帮办代办”,联系受托银行工作人员跟进办理,办结后电话通知借款人;
2.线上渠道及自动到期结清的,受托银行工作人员定期梳理未办理解押的借款人,主动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办结后电话通知借款人。
十四、再交易住房购房价格的认定标准
(一)公积金贷款
过户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总价款根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和业务系统内置的再交易住房评估价值综合确定。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按交易价格认定;评估价值低于交易价格的,须提供充分证据说明交易价格合理性,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值认定。
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增值税发票所示的价税合计金额,以及业务系统内置的再交易评估价值三者存在不一致时,应以三者中的最低值作为认定依据。
(二)组合贷款
房屋总价款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和组合贷款银行提供的评估价格,按较低值认定。
十五、多子女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
(二)家庭中子女虽已成年,但仍在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
(三)离异或离异重组家庭,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人数。
十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上级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8月25日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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