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间隙,背包不慎滑落,信用卡信息竟被他人窃取盗刷——这样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本市一家公司的招聘现场。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揭开了这起令人咋舌的犯罪内幕。公司HR安某利用接待求职者之机,窃取对方信用卡信息,盗刷3万余元购买国际机票,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2025年2月,求职者李先生前往某公司参加应聘复试,由该公司HR安某进行接待。安某先将李先生带至会议室内等待,李先生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放在该会议室后,便前往另一间办公室进行面试,其间离开了1个小时。
面试结束后,李先生带上背包回家休息,突然发现手机短信发来一条消费信息,显示名下的一张信用卡有一笔500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的消费记录,而实际上李先生并没有进行该笔消费。李先生连忙向银行询问该笔订单信息,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在面试期间被安某盗刷,用于在某境外购票网站上预订机票。李先生随即来到派出所报案。
原来,安某早就有去南美洲的旅行计划,但因为机票费用太高而迟迟没有购买。在李先生面试时,安某来到李先生放包的会议室,看到李先生背包掉在地上,包内物品散落一地,其中有一张信用卡,于是心生歹念。利用某境外购票网站只需要卡号和卡片背面的附加验证码即可消费的特点,安某在未输入信用卡密码的情况下,使用手机购买了其本人的国际往返机票,花费5000余美元。随后,安某将李先生信用卡放回,并将其背包恢复原状。
庭审中,被告人安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安某辩护人称,案发后银行已为李先生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故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安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购买机票已实际支付,李先生也已收到出账信息,故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事后追赃成功与否不影响其犯罪既遂的认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安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该案中,李先生因面试期间短暂离开,导致信用卡被冒用,该事件反映了个人财物保管意识的重要性。为此,特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求职面试、公共场所休息等情境下,必须高度重视个人财物安全:首先,对于随身携带的背包、手机、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应尽量做到“人不离物”。若需临时离开,应委托可靠人员看管,或将其放置在视线范围内且不易被触碰的安全位置,以防因疏忽大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次,对于包含敏感信息的信用卡、身份证等证件,应妥善保管,避免随意暴露个人信息。同时,定期检查银行卡消费记录,并开通短信提醒功能,以便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若发现财物被盗用或出现异常消费,务必第一时间采取维权措施:立即联系银行、支付平台等机构,冻结账户或撤销交易,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收集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沟通截图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唯有做到“事前防范+事后及时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