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25日,天安中国与联合集团发布联合公告,宣布一项主要交易,即向股东提供贷款。
根据公告,诚如天安所告知及确认,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应威(深圳)(于本联合公布日期为天安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天安为联合集团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香河明鸿(天安间接拥有50%权益的合营企业)订立股东贷款协议,其后经补充贷款协议所修订及补充。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应威(深圳)、香河明鸿及深圳辰康(天安间接拥有50%权益的合营企业)订立第五份补充股东贷款协议,据此,(i)应威(深圳)向香河明鸿授出股东贷款本金额将由不超过人民币960,000,000元(相当于约1,054,945,000港元)增至不超过人民币1,750,000,000元(相当于约1,923,077,000港元);股东贷款期限将延长,使还款日期将延长至二零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外,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应威(深圳)与深圳辰康订立股份质押,据此深圳辰康应以应威(深圳)为受益人提供香河辰康全部权益股份质押,作为股东贷款抵押品。
于订立第五份补充股东贷款协议前,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天安经济谘询(天安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香河明鸿订立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协议,据此天安经济咨询授出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相当于约54,945,000港元)的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
于订立第五份补充股东贷款协议前,香河明鸿已根据股东贷款协议提取人民币945,000,000元(相当于约1,038,462,000港元)。天安董事认为(i)本金金额增加及延长股东贷款期限;及(ii)授出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将为香河明鸿(天安拥有其50%的权益)提供现金流流动性并有助满足其营运资金所需及进一步的业务发展。
第五份补充股东贷款协议条款乃经香河明鸿、应威(深圳)及深圳辰康公平磋商而定,而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协议条款乃经香河明鸿及天安经济谘询公平磋商而定。此外,监于股东贷款及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将产生利息收入,且深圳辰康已提供股份质押作为股东贷款的抵押品,故天安董事认为第五份补充股东贷款协议及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第五份补充股东贷款协议及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协议项下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天安及天安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天安提供资料及作出的确认,以及就联合集团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联合集团董事认为该等交易属公平合理,符合联合集团及联合集团股东的整体利益。
香河明鸿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天安间接拥有50%权益的合营企业及深圳辰康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深圳辰康亦为天安间接拥有50%权益合营企业。香河明鸿余下的50%权益由蔡勇先生实益拥有。
深圳辰康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天安间接拥有50%权益合营企业。深圳辰康余下的50%权益由蔡勇先生实益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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