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6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姚思宇)同事着急用钱,愿意出利息借钱,男子不仅掏了8万元积蓄,还从银行贷款了22万元,一共借给同事30万元,还签了合同。没想到同事迟迟没有还钱,男子将同事起诉到法院,6月2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男子得自掏腰包还银行利息。
2024年,刘星(化名)的同事王军(化名)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找人借钱,愿意出利息。刘星得知后,不仅借出了8万元的积蓄,还从银行贷款了22万元借给王军。他们签订借条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
没想到几个月后,王军迟迟没有还款,刘星多次催促也被各种理由推脱,刘星这才着急起来,银行的贷款需要按时还,还有利息需要承担。刘星把王军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金、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该案中,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资金中有22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典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虽然刘星与王军间22万元银行贷款部分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王军应向刘星返还本金。该案中,王军并不明知刘星贷款转贷的,无过错,该22万元银行贷款利息应由刘星自行承担。至于刘星用自有资金8万元出借的该部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从银行贷款资金转借他人,不仅会面临贷款逾期、影响征信等一系列风险,而且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