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汤磊 王韶卿 实习生 王奕劼 周雁南
贷款买车不到一年遇到强降雨,导致车辆报废,但在理赔过程中,郑州的郭女士却遭遇了闹心事:办理车辆解押时银行以提前还款为由,向她索取6000元的违约金。
近日,大象新闻·大象帮收到了郭女士的求助,她想知道,这种非个人主观违约是否可以酌情减免违约金。
自驾游遭遇暴雨山洪新车报废 银行:办理解押需缴纳6000元违约金
2024年9月,郑州的郭女士喜提新车,通过车贷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办理了11万元的贷款。今年6月30日,郭女士全家驱车前往洛阳白云山景区自驾游,当晚该地区突发强降雨。第二天郭女士发现自己的新车已被冲至300多米外的河床上,车辆严重损毁,经保险公司确认已经完全报废。洛阳交警部门随后出具了事故鉴定书,认定车辆损失为自然灾害所致。
事故发生后,郭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根据车险条款,车辆因自然灾害全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郭女士投保了车损险可以获得赔偿。
但因为车辆在抵押期间属于银行或金融机构所有,车主无权擅自处理车辆,保险公司在处理过程中提出一个前提条件:需要郭女士先结清车辆剩余的银行贷款,办理完解押手续,才能完成报废理赔程序。
郭女士随即联系工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准备提前还款,却被告知需要支付6000元违约金。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这笔费用是根据贷款合同规定计算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贷款银行:已向分行咨询 目前没有违约金减免政策
郭女士无法接受这笔违约金要求,她强调车辆报废由不可抗力导致,非个人主观违约:“我的车是被山洪冲走的,不是我自己想提前还款。这种情况下还要收全额违约金,合理吗?”郭女士在采访中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和不满。
郭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向银行工作人员解释了车辆提前还款的情况,表达了希望减免违约金的诉求,工作人员称将向分行咨询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7月28日,工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工作人员再次回复郭女士:“我们咨询了分行,目前得到的回复还是没有减免政策,仍需全额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争议焦点:非个人主观违约是否应当酌情减免
郭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在自然灾害频发的背景下,类似困境逐渐显现。这一争议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被迫终止时,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就郭女士的情况,记者咨询了律师。
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梁兴陆律师认为:贷款合同里是有提前还贷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它对合同双方就是有效的。车主如果要提前还贷,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当然也是有例外情况的,因为违约金的条款属于一个格式条款,而且与车主有重大利害关系,如果银行没有对条款做出必要的提示或说明,它对于车主车主来说就属于无效条款,没有约束力。此外,由于车主是提前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提前还款虽然属于违约,但车主本身的过错比较低,银行应当考虑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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