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江苏南通如东市民康某发现自己存到银行的35万元,等到取钱时已被“清零”。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4年,康某在银行存款35万元用于儿子结婚,谁料取款时,竟发现账户余额为0,经询问,原来是银行擅自扣划了康某的存款,用于偿还其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债务。”南通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倪静静介绍。
原来,康某在2013年曾为赵某向银行的借款2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因赵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将赵某、康某诉至法院,经生效判决并执行,但未能执行到位。2024年,银行发现作为赵某连带保证人的康某在该银行存入35万元,于是擅自扣划了其存款,用于偿还担保债务。
康某认为银行擅自扣划违法,且超额扣划其存款,其愤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退还超额扣划部分款项9万余元,并赔偿35万元定期到期应得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在银行存款,双方间建立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蓄安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该银行越过司法执行程序擅自扣划康某存款,其行为违法。
南通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倪静静表示:“经核算,法院判决银行退还康某超额扣划部分款项9万余元,并赔偿其到期应得利息3000多元。”
银行是否有权未经司法程序
擅自扣划保证人的存款?律师解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陈燕红指出,银行作为债权人无权未经司法程序擅自扣划保证人的存款。
从法律关系看,银行与保证人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存款合同关系,二是保证担保关系。在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的核心义务是保障存款安全并按约定向储户支付本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保证人同时是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银行也不能直接通过扣划存款实现债权,因为保证担保关系的履行需遵循法定程序。
从保证责任的实现路径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虽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并由法院依法执行。银行擅自扣划行为既违反存款合同中“取款自由”的约定,也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这种擅自扣划行为同时构成违约与侵权:一方面,银行违反存款合同中保障储蓄安全的主给付义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银行未经授权处分他人财产,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存款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银行这种擅自扣划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银行需返还被违法扣划的款项,让客户的资金状态恢复到扣划前。同时,对于因扣划行为给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等,银行必须予以赔偿。
其次是违约责任: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私自扣划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银行要承担继续履行(返还扣划款项)、采取补救措施(如消除不良影响)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再次是行政处罚:金融监管部门会对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如责令银行改正私自扣划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江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