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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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间的交易往来。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或从他人手中购买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并从中获利,且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 。
围绕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法律定性,尤其是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
部分法院认为,买卖承兑汇票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此类行为可认定为刑法修正案 (七) 第五条规定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的活动 ,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从事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那么,买卖承兑汇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明确:
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凭证,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 。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 。并且,票据中介行为与银行的票据贴现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银行贴现使得票据退出了流通领域,而票据中介的行为并未对票据的基础权利进行改变,也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 。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票据中介业务较为活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票据的流通和资金的融通 。若对买卖承兑汇票行为一律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可能会对正常的市场交易和金融创新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
周军律师提醒,根据最高检回复意见,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合并其他行为,需综合考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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