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广州农商行员工在网上发帖称,该行要求员工退回3年前至今的过节费共近1.4万元,引起外界关注。
据第一财经报道,广州农商行员工透露,“要求先交2500元,剩余部分在工资中倒扣。”上述过节费或涉及合规问题,因此被要求退回。针对此事,广州农商行回应称:“一方面,这是我行进一步规范津贴福利发放,确保符合相关制度和规定;另一方面,我行也向全行员工说明了相关情况,绝大部分员工予以理解和支持。”
10月19日晚,有广州农商行员工向澎湃新闻表示,确实收到了上述通知,要求退回前三年以及今年已发的过节费。
一位在广东地区从事金融行业的业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当前,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行业都很重视合规问题。因审计通不过等原因,此前曾有多家银行要求员工退回已发的过节费、补贴、奖金等,有的甚至要求已辞职的员工也要退回。
公司要求退回已发放的过节费,是否合理有据?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今年修订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显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3,0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若广州农商行此前发放的过节费涉及现金或超标,则可能存在合规风险,从规范津贴福利发放、确保符合制度和规定角度来看,要求员工退回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银行在劳动合同或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福利发放不符合规定等)可以追回已发放的过节费,那么其要求员工退回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赵良善表示,如果银行要求员工退回过节费,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过节费发放存在违规问题,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如书面通知等)进行操作,只是通过口头传达要求员工退回,那么员工可以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退回。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表示,要求员工退还此前发放的过节费,需要考虑是否属于违规发放的情况。在实践中,过节费通常存在工资性收入、法定福利、非法定福利三种情况,若劳动合同、工资条或规章制度明确将过节费列为固定发放的“补贴”,且与出勤、绩效挂钩形成常态化发放机制,可能被纳入工资范畴。此类款项属于法定劳动报酬,企业要求退还缺乏法律依据。
廖建勋认为,对于部分企业可能将高温津贴等法定福利并入过节费发放,此类法定福利受《劳动法》直接规制,企业同样不得随意要求返还该部分费用。
对于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非强制性福利的过节费,若发放过程存在程序瑕疵、超标准发放等情况,企业可以主张返还,但需要考虑两个关键维度:一是过错归属,若违规发放系企业决策失误导致,员工无过错,公司要求员工全额退还有失公允;二是信赖利益,员工基于企业长期发放惯例形成的合理信赖应受保护,突然要求退还三年费用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劳动关系稳定。比如金融机构等受特殊监管的主体,若过节费发放超出政策上限,或者违反禁止发放情形,抑或使用违规资金去发放,上述情形属于违规福利,员工取得相关款项缺乏合法基础,可能需要退还。
若工资条中明确将过节费列为“固定补贴”,且长期稳定发放,已成为员工收入的常规组成部分,则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不得无故克扣或要求返还此类款项。即使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退还,也缺乏法律依据。
已经辞职的员工是否应退回过节费?
赵良善表示,若已辞职的员工在在职期间获得的过节费存在违规发放的情况,或者符合银行与员工约定的需要退回的情形,那么即使员工已经辞职,银行仍有权要求其退回相应的过节费。若已辞职员工的过节费发放合规,且银行与员工之间没有关于离职后需退回过节费的特殊约定,那么辞职员工无需退回过节费。因为这部分过节费是员工在职期间应得的福利,与员工的离职行为无关。
廖建勋认为,若员工在职期间已完成相应工作,过节费作为工资组成部分或在职期间的合规福利发放,且事先未约定退还条件,辞职后企业不得事后要求退还,员工有权拒绝返还要求。
廖建勋提醒说,企业不能把经营责任、合规责任简单转嫁给无过错员工,员工作为被动接收方,若被要求全额退回早已发放的过节费等款项,会极大冲击员工基于长期发放惯例形成的信赖利益,或引发一定的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