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修订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在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机会的同时为商业银行和并购市场带来发展机遇,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本刊特约 方斐/文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并购贷款监管规则在时隔十年后迎来重大调整。《办法》对201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全面修订,旨在优化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此次《办法》修订的核心变化体现在适用范围的拓宽,在原先适用于控制型并购交易的基础上,现在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特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办法》首次将参股型并购纳入支持范围,打破此前仅覆盖控制型并购的局限。根据新规,并购贷款按用途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其中,参股型并购要求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20%。这一调整精准契合当前产业链协同需求,为企业战略投资和业务合作提供更广阔的融资空间。
在贷款条件方面,《办法》实现了“双重松绑”,贷款条件获得进一步优化。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上限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贷款的最长期限也得到延长,从而更好地满足了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升至70%,最长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比例上限设定为60%,期限最长7年。据了解,权益性资金占比要求也相应调整,控制型并购要求不低于30%,参股型并购要求不低于40%。
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并购贷款业务,《办法》对银行准入门槛设置了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满足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基础条件,还需达到特定的资产规模要求,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对于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资产规模门槛进一步提升至1000亿元。
这种差异化准入要求意味着并非所有银行都能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根据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数据,预计仅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部分规模较大的城商行能够满足相关展业要求。市场格局或因此进一步向头部银行集中,中小银行参与空间受到限制。
《办法》还强调了对偿债能力的评估。银行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时,应重点评估并购方的偿债能力,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等多方面因素,以全面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和收益。
在并购贷款领域,《办法》不仅拓宽了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还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设置了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此外,贷款条件和偿债能力评估也被进一步优化和强调,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并全面评估风险。这些改革措施无疑将为商业银行和并购市场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办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并为商业银行和并购市场带来发展机遇。
总体来看,此次修订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办法》对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带来新的信贷需求扩张机遇。《办法》将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扩大至参股型交易,结合2024年9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有助于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激活银行对公业务增量。
二是促进银行优化业务结构。符合资质要求的银行或将加速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享受新质生产力企业带来的风险溢价,提高资产投放收益率,并健全服务新质生产力生态体系,拓展表外业务空间。
三是对银行风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办法》强化银行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有利于推动银行完善风控框架,从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提高风控有效性。整体而言,对公业务强势、产业研究能力较好、风控体系健全的银行受益程度更高。
(作者系资深投资人士。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本文刊于10月18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