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筑牢涉老权益司法屏障。其中,包含李某甲与李某乙、方某赡养费纠纷案——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是父女关系,李某乙与方某是夫妻关系。李某甲领有残疾人证及特种病种门诊专用证,载明其特定病种为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李某甲已退休,每月领取养老金2737.96元,其认为李某乙未尽赡养义务,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李某甲现已年满61周岁,年老体衰,李某乙作为成年子女对李某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乙抗辩李某甲还有其他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此李某乙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李某甲每月有养老金,但其身患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李某乙作为成年子女,应尽赡养义务,李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乙的收入情况,为此,结合李某甲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标准及李某乙自身的状况、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李某乙应每月向李某甲支付赡养费800元。方某对李某甲无法定的赡养义务,李某甲要求方某支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做到敬老爱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与保护义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情感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更是弘扬尊老爱老良好风尚的正确导向。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既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享有安全、尊严、有保障的晚年生活,又传递了司法的力量与温度,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生活水平合理确定赡养费标准,符合公序良俗和群众期待。
撰文:申红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