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1 18:21:35 作者:狼叫兽
近日,一则关于路边停车缴费的案例引发关注。许多车主在日常出行中都有临时停靠路边的需求,而在一些路段,即使仅划线标记的公共停车位也需要支付费用。对此,部分车主认为此类车位未配备具体设施,属于公共资源,不应收取费用,因此存在拒缴现象。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不缴纳路边停车费的行为是否合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对此作出了回应。
据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某车主自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多次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占道停车区域,累计近千次均未支付停车费用。即便后来该车辆已按规定完成报废手续,该车主仍未补缴所欠费用。交通管理公司遂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支付停车费用共计一万余元。
对此,车主提出抗辩称,自己已缴纳车船税和交强险等相关税费,因此交通公司无权再另行收取停车费;同时,其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准确反映实际停车时长,对收费金额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当地有关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规定,该案中涉及的交通管理公司依法具备对相关区域临时占道停车行为进行收费和管理的权利。因此,车主在相关区域内停车,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庭审过程中,交通管理公司提交了详细的欠费清单,虽然车主对此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认定车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法院查明该车主曾收到过停车缴费凭证,说明其清楚知悉停车需缴费的情况。而从其长期停放且未缴费的行为来看,已构成主观故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车主向交通管理公司支付所欠停车费用一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