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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原告李某杰于2023年11月19日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2021版)”,保单生效后,原告于2024年5月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及住院定额保险金合计69,197.08元及利息。
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未如实告知其2022年3月3日的乳腺检查结果(双侧乳腺增生、导管扩张)为由拒赔,称该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既往症”。
双方争议及处理
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是否因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构成违约?
首先,分析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被告认为,原告在投保时未披露2022年3月的乳腺检查结果,而该结果与本次确诊的“乳腺恶性肿瘤”存在关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被告称投保流程中通过手机链接展示了免责条款(黑体加粗标注),且业务员已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原告通过勾选确认知悉条款。
对此,法院评析认为,被告提交的投保流程视频未能证明与原告的实际操作轨迹一致(如投保时间、身份信息等),无法确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有效提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使投保流程与视频一致,保险公司未在询问中明确涉及“乳腺问题”,不能要求投保人主动告知未被询问的事项。
被告的健康告知仅笼统询问“是否有疾病”,未针对乳腺问题进行具体询问。原告作为非专业人士,无义务主动披露未被问及的检查结果。
原告2022年的乳腺检查结果与2024年的恶性肿瘤确诊相隔两年,且检查后未接受治疗,无法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病情。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需举证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认可原告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61,071.8元及住院定额保险金6,400元(32天×200元/天),但需扣除10,000元免赔额及医保已报销部分,最终核定赔付57,471.8元,判决保险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