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投资类犯罪 如何争取最轻处罚
第一部分:外汇投资平台被定罪判刑的风险以及量刑标准
一、外汇投资平台的分类以及刑事风险。
外汇投资类犯罪,具有迷惑性和复杂性,不了解外汇政策的年轻人可能意识不到这里面的刑事犯罪风险,无论是内盘还是外盘,无论是建平台、做代理、做员工,这里面的刑事风险都是从业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外汇杠杆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管国外正规经纪商(受注册地金融局监管)在国内展业还是其他套牌从事外汇业务的国内黑平台,只要开展国内互联网外汇杠杆业务,均属于非法经营、传销、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等。
目前国内外汇保证金市场中存在两类交易平台:
1、第一类交易平台:直接参与国际外汇市场交易的真平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如在我国境内展业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境内设立服务实体,办妥工商、网信、税务等手续,而根据现行的政策,这些国外外汇经纪商根本无法取得国内展业牌照,只能在境内发展代理商的形式展业。
2、第二类交易平台:套牌或者仿冒境外正规经纪商,以直接参与国际市场对冲,高额回报为诱饵,实际从事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的伪平台、黑平台。 很多平台利用投资人金融知识欠缺这一特点,通过虚假宣传,多级代理,购买客户信息等多渠道拉人头建群喊单,名师指导,虚构盈k线图和高额回报,多种套路诱导受害人频繁进行外汇交易,通过高额手续费,高额汇率,高杠杆,减少交易品种,与客户对赌,国外交易所场内对冲等手段盈利。
二、外汇投资行为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外汇投资构成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①外汇投资构成诈骗的,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②外汇投资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③外汇投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外汇投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①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金额定罪量刑。
第二部分:如何争取无罪和最轻的处罚
一、掌握专业知识。
外汇投资是非常专业的事情,是理财产品中的高层次产品,也是投机的温床,不只是很多律师不懂这类案件的操作,有些基层的司法人员对外汇行业也有些陌生,对于外汇政策和经营方的运营模式了解不清。
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发现,很多法律人士在办理这类案件时,竟然不知道正规的外汇、期货、现货投资是什么样的,对交易平台、做市商、喊单、反向跟单、k线图、满仓、爆仓、冲平仓、重仓位、卡盘、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T+0、T+5等投资术语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除此之外,办案人员对于MT4交易平台一些插件的功能问题往往不是很了解,例如在陈某诈骗案中,他们架设的MT4交易平台中有黑白名单、风险组分类、冻结等插件,对于这些插件的功能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后来办案机关将出售该软件的科技公司开发人员抓获,并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这些插件功能进行鉴定,鉴定之后的结论与软件开发人员供述的插件功能存在很大的出入,此外,该案的服务器在境外,办案人员未能查获到服务器的原始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是通过远程勘验抓取的数据做出,在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瑕疵,就很难证明平台与客户之间对赌。
二、争取不批捕、不公诉、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罪轻、缓刑。
1、审查是否查清事实、是否证据充分。查不清事实就无法公诉、无法定罪。
有很多网络犯罪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达不到定罪条件。
我们律师要重点审查:
①看是否拥有正规的监管机构是否套牌公司、克隆监管机构。
②交易平台软件是接入官方外汇市场还是可自行操控的破解版、单机版mt4平台或其他平台。
③交易商的MT4服务器地址是否在监管地。
④客户入金是流向国际外汇市场还是纯粹在平台里是一个资金盘。开户银行是否官方真实,汇款对象是个人还是机构。
⑤滑点是否正常;点差以及出入金时间;即时报价,综合性能(服务器、技术等等)。
如何从证据上争取无罪和罪轻处罚,可以参照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总结,点击链接查看: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如何从电子证据上争取无罪和罪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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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性质,争取由诈骗罪改为非法经营罪。
外汇投资平台涉嫌的罪名最常见的就是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刑期比诈骗罪要低得多,我们在处理外汇平台诈骗案时,在改变性质方面,最先考虑的罪名就是非法经营罪。
很多人认为,只要客户的资金没有进入外汇或期货市场就构成诈骗罪,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区分一个资金盘案件是诈骗还是非法经营,要综合分析整个交易平台的技术架构及运转流程,包括行情路径,交易报单路径,对冲路径,对冲事实,对冲记录,杠杆设置,汇率设置等,要综合分析与正规外汇期货交易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还要看网络平台是否存在后台操控,是否存在一些可以造成亏损的插件,如设置风险组和黑白名单、故意造成滑点的插件等。
例如我处理的一起网络期货诈骗案,虽然客户的入金都进入了老板的私人账户,虽然平台赚取了客户亏损与客户对赌,但最终检察院还是同意将罪名由诈骗罪改为非法经营罪,老板的刑期也相应的得到大幅度的降低。
具体可参照张洪强律师办案经验总结:
诱骗他人在虚假平台上投资股票、期货,是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该如何定性
3、降低犯罪金额。
网络投资犯罪案件,存在涉案金额难以查清的特点,在很多案件中,尤其是在电子数据灭失、服务器数据在境外、使用虚拟币流转的情况下,无法查清出入金金额、亏损金额、手续费金额等,导致犯罪金额难以查清,且有认定错误的可能。
例如,我在浙江处理的某资金盘投资诈骗案,检察院一开始认定的诈骗金额为1.9亿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诈骗金额为1.2亿余元。
该起案件的诈骗金额,一开始检察院认定的为1.9亿余元,经过我们的努力,最终诈骗金额认定为1.2亿余元,诈骗金额降低了七千多万。
我处理的某资金盘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为2000余万,最终法院认定的诈骗金额为700余万。
我处理的某艺术品现货交易平台诈骗案,一开始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为100余万,最终法院认定诈骗金额为300余万。
4、争取从犯。
外汇投资案件一般采用公司化运作,涉案人员包括“股东”“经理”“实际控制人”“分析师”“操盘手”“业务员”“业务主管”“代理商”“招商部负责人”等。
①对于从犯涉案人员,如果不“明知”自己参与的公司是诈骗公司,是不构成犯罪的。
例如,我处理过一起涉案金额上亿的虚假外汇平台诈骗案,在为高级风控辩护时,最终争取到其不明知,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撤案。
②一旦认定成从犯,就可以降低犯罪数额和刑期。
A、实际控制人、股东、实际得益者系主犯,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
B、招商部负责人:对其招商的代理所涉及的金额承担责任;
C、业务主管:对其负责的团队涉及的金额承担责任;
D、团队负责人:对其团队金额承担责任;
E、业务员:对其直接业务金额承担责任。
该类犯罪是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衍生出变异模式,具有迷惑性和复杂性,对于不了解外汇政策的年轻人来说,可能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在一起案件开庭时,一个经理在法庭上说,自己只是想努力奋斗给父母好的生活,没想到自己努力的结果反而害了自己,也给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当时这句话给我的触动是很深的,尤其是他白发苍苍的父母在法庭旁听席上的哭泣声,更是让人揪心。
所以,我们律师也要加强这类案件的研究,争取能从专业上为他们争取到罪轻的处罚。
作者:张洪强律师,网络犯罪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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