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津农商行”)被曝存在多名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长期未予处置的情况。据调查,该行部分主要股东早在2016年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截至2025年仍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与现行监管要求明显冲突。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要求银行加强对股东资质的持续审查,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持股超5%的股东即被认定为主要股东,需接受严格监管。然而,河津农商行的股东名单显示: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昌科工贸有限公司均持股超5%,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亦接近5%,三家企业均存在失信记录且状态持续多年。该农商行另有多家股东也是失信被执行人。如此多的股东失信河津市农商行又是每年如何对股东审核并报送上级监管机构的呢?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该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合规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但河津农商行长期未对失信股东采取相应措施,其内部评估机制的执行情况存疑。尽管失信主体担任公司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监管规则对金融机构股东资质设有更高门槛,明确限制失信企业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
记者就此联系河津农商行及当地银监部门,工作人员称将上报处理,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实质回应。该事件反映出银行在股东资质管理、合规审查及信息披露环节存在疏漏,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埋下隐患。公众期待监管方及时介入核查,推动银行股权管理回归合规透明轨道,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来源:河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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