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频频跑路消费者损失惨重 律师支招遇到金融纠纷这样维权
创始人
2025-07-01 17: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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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金融贷款中介公司向银行贷了一笔钱,并在其要求下缴纳了一笔高额‘履约保证金’,然而当我还完银行钱后,中介公司已经跑路,保证金也不翼而飞了。”近期,消费质量报消费维权工作站接到多起贷款中介公司跑路、消费者“履约保证金”无法追回的投诉案件。那么,消费者遇到金融贷款纠纷时应该如何维权?记者邀请到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军成作出专业解答。

纠纷频发

中介收取保证金后失联

案例1

近日,消费者马先生向消费质量报消费维权工作站投诉称,2024年5月2日,他通过网络认识了自称是“某银行个贷中心客户经理”的邱某。在邱某的介绍下,马先生来到成都宏达科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过商谈,马先生向该中介公司提交了身份信息及申请材料,并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银行贷款290000元。马先生当场向该公司支付了贷款总额3%居间服务费8850元,对方表示再无其他费用。2024年5月15日贷款批下来后,邱某又要求马先生重新签订协议。对方声称,中介公司与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如客户出现逾期公司要向银行代还,因此马先生需要向中介公司再缴纳88500元“履约保证金”确保他能按期还款,协议期1年,到期后全额返还。最终马先生获批 的 290000 元 贷 款 实 际 只 收 到 了201500元。今年5月15日,马先生与该中介公司约定的质押1年“履约保证金”期限已到,期间马先生也按时向银行还款,中介公司应退还其88500元的“履约保证金”。然而当马先生联系中介公司咨询退款事宜时,发现合同上的手机号为空号。马先生又联系到当初为他办理贷款的邱某,对方称自己已离职,随即便将马先生拉黑。“我现在不知道自己这88500元的保证金该如何追回!”马先生十分无奈。

案例2

消费者徐先生向消费质量报消费维权工作站投诉称,他于2024年12月6日委托四川亿信嘉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并签订了《贷款居间履约服务协议》。该公司先后为徐先生办理了两笔贷款,合计210000元。同时,该公司以“保证客户在贷款期间内承诺的还款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为由,收取了80640元“履约保证金”,并约定在徐先生向银行还完贷款后返还这笔保证金。今年6月,徐先生联系该公司多名工作人员无果,随后到该公司办公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已是人去楼空。

案例3

唐女士向消费质量报消费维权工作站投诉称,2024年7月29日,她通过成都保中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了一笔136400元的贷款。贷款获批后,该公司要求收取37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承诺在唐女士与银行借贷合同结束后一次性返还。今年5月20日,唐女士发现该公司已经搬离原来的办公场所,并被告知现在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唐女士多次联系对方,要求退还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见。

律师说法

三起案件均可能涉嫌欺诈

“根据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多起金融消费领域侵权案件来看,上述三起案件都可能涉嫌欺诈。”张军成表示,贷款中介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中介公司收取保证金后并没有为消费者的贷款合同提供任何担保,其收取所谓的“履约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中介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军成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如员工谎称“与银行有协议”,隐瞒“履约保证金”无法退还的真实风险,诱导客户支付高额费用,可能构成民事欺诈。客户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包括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利息。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中介公司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那么,相关案件的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权?张军成建议,刑事报案优先。受害人应携带相关证据向属地经侦部门报案,包括《贷款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原件,“履约保证金”收据、转账记录,与业务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通话录音等,银行流水证明实际贷款金额与保证金比例等证据材料。刑事立案后可申请财产保全,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另外关于民事救济途径,受害者可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并享有以下诉讼请求权利:确认合同欺诈条款无效,返还全部保证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赔偿因公司违约导致的利息损失。

张军成提示广大消费者,如果在日常金融贷款活动中遭遇类似情形,还可以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举报非法金融中介行为,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中介公司虚假宣传及超范围经营,若中介公司无金融业务资质从事贷款中介服务,则违反《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第五条,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者 高杨曦)

编辑:陈蕊妮 校对:李晓龙 审核:涂伟 终审: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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