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某建筑公司因发包方拖欠款项被迫停工,而围绕一笔68万元已付工程款的争议,更是让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
2022年9月23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智慧园区项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智慧园区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总价为350.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于2023年1月15日停工。此后,双方未能就已完工程的结算达成一致,被告于2023年9月4日带领第三方施工队伍强行进场继续施工。
原告向沁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2余万元及利息、材料款、看场人员工资及律师费等费用。被告辩称已支付80万元合同款,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其中,被告主张已支付的68万元工程款,系通过第三方公司转账至原告负责人委托的马某账户,再由马某转至被告账户,最终由被告转入原告账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主张的68万元工程款并非由被告实际支出,而是原告为回款需要垫付的款项。具体过程为:2022年12月31日,案外A公司向案外B公司转款99.75万元,案外B公司将该款项转至原告负责人委托的马某账户,马某向被告负责人王某转款68万元,王某将该款项转至被告账户后,被告于当日将该68万元转入原告账户。2023年1月10日,原告向案外A公司转款62.56万元。法院认为,该68万元款项系原告为回款需要垫付,并非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故不应认定为被告已付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