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先生住了快30年的家,一夜之间“没了”!罪魁祸首不是小偷,而是他的枕边人!为帮亲弟弟填生意窟窿,妻子竟瞒着他把房子抵押了234万!东窗事发后,一句“都怪你不在家”更是让人血压飙升!
一、事情经过
张大哥的小舅子,也就是林女士的亲弟弟,做生意急需一大笔钱,200多万!这可不是小数目。按常理,这么大动作,怎么也得跟家里顶梁柱、法律上的另一半——张大哥商量商量吧?嘿,人家林女士偏不!“商量?不存在的!” 她大手一挥,房产证一亮(据说这房子只登记了她一个人的名字),直接就把房子押给了银行,234万轻松到手,全给了弟弟。
结果呢?小舅子的生意黄了,赔了个底儿掉!这234万?有去无回! 银行收不到钱,就来找张大哥收房了!
面对这塌天大祸,张大哥人都懵了。他跟记者诉苦,说那段时间两口子因为要照顾各自年迈的父母,确实聚少离多。可再聚少离多,抵押房子这种掏家底儿的大事,连个招呼都不打? 这操作,实在让人心寒!
再看“肇事者”这边,反应更是绝了:
小舅子辩解: “我以为生意能成,钱能还上,就没跟我姐夫说...再说了,房产证就我姐名儿,我觉得能办...”
妻子林女士甩锅: “都怪他(张先生)不在家!当初他要是在家,我也不会干这事儿,他肯定也不会同意!”
二、这234万的“大雷”,法律上到底怎么解?张大哥的家,还能保住吗?
这事儿核心就两点: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的?抵押有没有效?
1.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大概率是!
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特殊约定(比如婚前协议明确写了这房子归女方一人)。这房子是张大哥两口子结婚后住了快30年的,基本可以确定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转化的财产。
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不代表就是个人财产! 这是很多人的误区!登记名字只是行政管理需要,财产性质的认定,关键看钱是谁出的、什么时候买的、有没有约定。 婚后买的房,哪怕只写一个人名,通常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老婆一个人抵押房子,有效吗? 很可能无效!(关键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写得明明白白。卖房、抵押这种大事,必须夫妻双方都点头! 这叫“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原则。
林女士瞒着张大哥,一个人偷偷把房子抵押了,这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 她根本没这个单方面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
3. 银行有没有责任?
银行在办理巨额房产抵押贷款时,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必须核实抵押人的婚姻状况! 必须要求配偶(共有人)当面签署同意抵押的文件!
如果房子是共同财产,银行只让林女士一个人签字就放款,那银行的审查就是重大过失! 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银行很难构成“善意”,抵押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张大哥的房子,法律上很可能“保得住”!
4.张大哥应当怎么做?
张大哥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这个抵押合同无效。 核心理由: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老婆一个人无权抵押,银行放贷过程有重大过失。
抵押合同一旦被法院判无效,银行就不能再拿这个房子抵债了(抵押权没了),房子还是张大哥两口子的,但是债务本身还在,是林女士姐弟欠银行的钱。
张大哥的遭遇,是个人悲剧,更是一堂沉重的普法课。婚姻需要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制度和警惕。在“扶弟魔”的亲情绑架和银行的潜在疏漏面前,法律是守护个人财产的最后一道盾牌。记住:你的家,需要你亲手用智慧和规则去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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