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沧州市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调整完善情况。此次调整印发《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将77种药品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负担。
新政策保障范围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确定的57个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及沧州市正在执行的20个单独支付药品,共77个药品纳入沧州市单独支付药品范围,药品具体名称可以在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可享受政策的患者为正常医保待遇期内的沧州市参保职工、居民,并经定点医院责任医师认定。
支付标准方面,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参保患者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机制(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网上实名制备案)和“双通道”供药模式(单独支付认定医疗机构和谈判药“双通道”、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负责单独支付药品供应保障)。全市选定25家二级及以上医院作为资格认定机构,覆盖所有县(市、区)。参保患者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申报,上传材料并经医院现场核验后,1年有效期内可享待遇。已实名备案患者购药,可在定点医院开方购买,医院未备药品可凭电子处方到“双通道”定点药店购药。(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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