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一对新人而言,婚礼都承载着独一无二的重要意义。但备婚周期通常较长,过程中难免出现意外变动。当新人计划将已预定的传统婚宴改为旅行结婚,向婚庆公司提出退款申请时,却遭到婚庆公司拒绝。新人主张协议内容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婚庆公司则主张新人擅自改变计划应属违约,拒绝全额退款。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将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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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小张和小王在婚博会上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婚宴服务项目类型为“连理”,原价21900元,优惠后价格17000元,其中包含首付款5000元,中期款10000元,尾款2000元,婚礼日期及地点均标注为“待定”。“协议具体条款说明”部分载明:“婚礼服务方按照服务项目要求为新人提供所需服务。协议签订当日,新人方需交纳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含20%定金);婚礼策划方案以及所有服务项目均确定后,不晚于婚礼前25日新人方需交纳不少于合同总额50%的中期款,如有新增产品费用,需同时缴纳;余下20%尾款于婚礼前一天付清。”当日,小张和小王向婚庆公司支付首付款5000元。
2023年11月,小张和小王因计划将传统婚礼改为旅行结婚,遂向婚庆公司提出取消婚庆服务,并要求全额退还5000元首付款。婚庆公司提议双方共同寻找新客户转让订单。直至2024年4月,小张和小王未能找到承接订单的新客户,于是联系婚庆公司工作人员主张解除《协议》并协商退款事宜。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小张和小王,因个人原因取消服务需扣除20%违约金(约3000余元)。小张和小王则认为婚庆公司提供的《协议》系格式合同,应属无效,且婚庆公司没有任何成本支出,应全额退还首付款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小张和小王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庆公司退还首付款5000元。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小张和小王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礼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协议具体条款说明”部分虽为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内容亦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2023年11月,小张和小王因个人原因计划将传统婚礼改为旅行结婚,未能找到承接订单的新客户后,明确向婚庆公司提出取消婚庆服务并主张退款,双方合同关系已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小张和小王作为主动取消《协议》的一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格式条款解释与退款金额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协议具体条款说明”中“协议签订当日,新人方需交纳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含20%定金)”可理解为“合同总金额的20%为定金”或“首付款的20%为定金”,因《协议》系婚庆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法院依法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婚庆公司的解释,即“首付款5000元的20%为定金”,核算定金金额为1000元。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小张和小王违约,1000元定金不予退还;剩余4000元首付款,婚庆公司应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小张和小王4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新人选择婚庆服务并支付预付款时,需注意防范风险,避免因计划变更而陷入退款纠纷,具体可关注以下三点:
1.谨慎审查格式条款,明确合同权利义务
新人在签订婚庆协议时,需重点查看定金规则、服务项目及进度、违约责任等条款。若相关内容为格式条款,需确认商家是否以加粗字体、解释说明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当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或不同解释时,应及时与商家沟通明确格式条款含义,以非格式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
2.计划变更尽早沟通,优先协商化解分歧
若新人因婚礼计划调整(如取消、延期等)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第一时间与婚庆公司沟通,说明情况并协商解决方案,避免因拖延沟通扩大损失。双方可尝试通过转让订单、调整服务时间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损失。
3.留存完整证据材料,发生纠纷及时维权
由于备婚周期较长,新人在与婚庆公司沟通婚庆服务事宜时,应注意留存婚礼服务协议书、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本案中,小张和小王提交的《协议》、转账记录以及与婚庆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姜婕
综合:北京通州法院、京法网事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