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将按“用途分流”重塑增值税链条。新政围绕“标准黄金”在上金所、上期所的场内交易与实物出库环节,按投资性用途与非投资性用途划分两条税链,实现差异化增值税与开票管理;同时设置用途变更机制与违规惩戒条款。
业内认为,此举有望压缩“走票套利”“虚开骗退”等灰色空间,提升市场透明度,同时以清晰的抵扣口径更好支持首饰与工业用金等实体需求。
场内免税、出库分流征税
《公告》明确,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成交的“标准黄金”,场内交易本身免征增值税。一旦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按用途进入不同税收路径:
其中,对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对卖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附加税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加工为投资性黄金产品(含金量≥99.5%的金条、金锭、金片等;法定金质货币另按规定)后销售时,须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对外仅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对于非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买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发票金额×6%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后将黄金加工为非投资性黄金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相关计价与开票口径(含后进先出 LIFO、溢短结算、专票金额与税额计算式)也在公告中逐项细化。
为兼顾合规与经营弹性,《公告》设定了用途变更机制:自出库当月起6个月内允许一次变更,配套红字发票换开与进项税额转出/恢复的衔接规则。
在监管方面,公告明确从严惩戒:未如实申报用途或未按规定开票的,首次将自发现次月起暂停3个月“即征即退/专票/可抵扣普票”资格;再次及后续违规的,暂停期延长至6个月。若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票等重大违法行为,将转为适用免征增值税且不得开具专票与可抵扣普票。
新政执行期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与此同时,2002年、2008年两份涉及黄金税收的旧规相关条款同步废止。对公告实施前已购入并出库的存量黄金,实施后销售的,原则上视同投资性用途处理,并提供按规定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补救通道,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市场影响:投资链条再定价,实体用金可预期
市场各方普遍关注新政对价格与渠道的传导效应。记者综合采访分析,新政预计将带来四方面影响:
1.投资性黄金渠道的再定价
由于终端对外只能开普票、无法形成链式抵扣,投资性黄金在最终销售环节税负更集中,预计对依赖“票链套利”的灰色空间形成有效约束。经销商与零售端或将调整克减费/手续费与报价话术,出库与持有策略趋于审慎。短期内,升贴水/溢价结构存在阶段性再定价的可能。
2.首饰与工业用金的合规利好
“免税进场+6%进项抵扣+对外可开专票”的路径被明晰化,有助于降低核算摩擦与合规不确定性,改善现金流与上下游对接,支持首饰制造、电子与工业用金等实体需求稳定释放。
3.交易所与交割生态更加规范
LIFO与溢短结算、专票金额与税额计算式等细化条款提升了交割环节的税务可预期性。叠加用途跟踪与惩戒机制,会员单位需完善用途台账、发票管理与IT风控,规范成本上升但透明度随之提高。
4.市场集中度与透明度提升
优惠政策限定在上金所/上期所场内体系,预计将进一步引导实物交易回归规范平台,夯实价格发现与可追溯基础,压缩场外不合规空间。
总体看,此次“按用途分流”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税收治理的精准化与可追溯,遏制套利、护航实需,推动黄金市场在更规范和透明的框架下运行。
南方+记者 陈颖 黄应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