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在具体实践当中,大家依旧存在不少疑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未到期,会终止吗?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学习
张英,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2013年3月16日,张英入职四川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22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
公司自2019年1月起至2025年2月为张英缴纳社会保险,但张英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公司的考勤记录表显示张英工作至2025年1月23日。
2025年3月17日,张英申请仲裁,请求:
1.确认其与公司2013年3月至2025年1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0元;
3.责令公司补办2013年3月至2018年12月(共计70个月)的养老保险。
2025年3月20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张英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双方对其离职原因各执一词,应视为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张英于2013年3月16日入职公司工作,双方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从公司的考勤记录表显示张英工作至2025年1月23日,对张英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3年3月至2025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张英的出生年龄为1975年1月16日,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其应当推迟1个月退休即2025年2月15日退休,但其于2025年1月23日后未再到公司考勤,双方对其离职原因各执一词,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己方主张,应视为公司提出且经张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给予张英经济补偿金。
张英在公司上班11年10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61.62元,公司应支付张英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39,139.4元。
综上,一审判决:
一、张英与公司在2013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139.4元;
三、驳回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张英于2025年1月23日因临近春节公司提前放假而回家,放假时间从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6日,2月7日正式上班,放假完毕后张英未再回公司上班。
2.张英于1975年1月16日出生,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2025年2月,之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公司已经提前告知了张英,且在2025年2月向其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知张英领取,但张英拒不领取。公司为张英购买社保至2025年2月。
二审判决: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张英与公司签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张英的出生年龄为1975年1月16日,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应当推迟1个月退休,即2025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年1月20日通知张英,因其2025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其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英未予签字。
同日公司通知全体公司员工放假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6日后张英未到公司上班,张英找到公司相关领导协商其保险及补偿问题最终未达成一致。
从整个过程来看,张英于2025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因张英于2025年2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提前通知张英将要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双方劳动合同应在2025年2月15日后终止。
事实上张英于2025年2月6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而不是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张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张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致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139.4元。
0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人社部明确回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0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这种因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合同并不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之内。
所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0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金待遇无关。
当然,如果地方有特别规定,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0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法律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实践中建议企业提前通知,以便劳动者做好交接和准备,具体提前多少天,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