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岗位分类的内部文件能否作为调岗依据?劳动者不服从单位调岗安排,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一起涉及上述问题的劳动纠纷案,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公司与赵某于2010年10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约定岗位为项目操作专员,从事调度工作。2023年3月31日某公司向赵某送达调整通知书,其上载明将赵某调整到某项目操作管理岗位,赵某在该通知书中写明不同意调整通知书内容。同日,某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据的某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第3条款第11条载明:“员工做出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公司赔偿……拒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公司管理,破坏公司管理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主张未对赵某实施岗位调整,辩称原任调度岗与拟调整的操作管理专员岗同属操作类岗位,但其所援引的职位序列管理办法中将操作员、航线专员、填仓专员、调度、取派员、叉车司机、操作管理专员、签单管理专员、方案设计专员、订舱员等岗位性质迥异的工作均划归操作类序列,显然存在不合理性。
法院认为,判定岗位调整的核心标准应立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而非单纯以其公司内部文件中的划分为准。就具体事实而言,赵某原任调度岗位主要负责根据指令安排车辆取货或送货,实行标准工时制(8:30-17:30);而拟调整的操作管理专员岗位则需承担货物扫描及搬运等体力劳动,且执行三班倒工作制。在赵某已通过录音举证某公司计划将其调整为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等明显不同的岗位情况下,法院对某公司表示未对赵某调岗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被告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981.25元;支付被告赵某202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01.6元。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调解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135000元。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徐四林 郭家兴
来源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