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医药创新的加速推进,创新药、创新器械及新型诊疗技术不断涌现,如何让这些“高精尖”成果更快、更稳地进入临床,惠及广大患者,已成为医保支付改革的关键课题。创新技术因其“成本高、证据积累慢、经济性评价复杂”等特点,面临着一系列支付挑战。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的实践进展,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若干优化建议,为我国构建更加科学、包容、高效的支付新生态提供参考。
一、背景与挑战:创新加速与支付改革并行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双重推动下,我国创新医疗技术进入快速发展期。2025年7月国家医保局发布数据显示, 2018年以来,累计已有149个创新药(以1类新药为主)成功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新增药品中占比约17%。截至2025年5月,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基金累计支出已高达约4100亿元,显示创新药准入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12月,国家医保局公布新版药品目录,新增114种药品,其中50种为1类创新药,总体纳入成功率升至88%;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同步推出,纳入19种高值创新药。与此同时,医保支付方式的制度性变革也在同步深化。截至2025年底,按病种付费已在全国393个统筹地区实现基本覆盖,在病种和基金层面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5%和80%。

已有研究表明,这种“打包付费”模式在控制医疗费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成效显著,但也对创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带来了新挑战:一方面,按病种付费可能诱导医疗机构通过分解住院、规避重症患者等方式降低成本,不利于高难度、高价值的新技术推广;同时,当创新技术费用显著高于组内均值时,医院往往基于财务风险考虑而降低使用意愿;此外,创新技术从上市到纳入医保支付通常存在较长时间滞后,不同层级的支付审核与评价流程也可能造成临床应用“空窗期”。在我国情境下,还存在真实世界证据积累不足、经济学评价能力有限、按病种付费分组方式对新技术的适配性不高等问题,甚至陷入“支付滞后—应用不足—数据缺乏—再度滞后”的循环。
面对挑战,我国医保体系积极应对,通过建立国家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对创新技术实施临时性的“除外支付”、推动“特例单议”个案补偿等,已初步构建起一个多层次、具有过渡性质的创新支付支持框架。但是如何在这一体系下,既控好基金“总盘子”,又激励“真创新”,仍是当前改革的关键。
二、国际经验:过渡支付、价值导向与动态管理
从全球看,在实施DRG类支付体系的国家,创新技术支付普遍面临纳入滞后、成本不确定、证据不足等挑战。各国通过多样化政策工具,在控费与创新之间寻找平衡,可为我国提供宝贵的经验镜鉴。
1.多元化的支付工具箱
(1)附加支付/单独支付:这是最直接的过渡性支持手段。例如,美国的“新技术附加支付”(NTAP)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在住院DRG支付之外获得额外补偿;其门诊部分则对新药设有3年过渡期的单独支付。法国的“附列表”(Liste en Sus)制度,将高价值创新药械临时排除在标准DRG(T2A)体系外,进行单独结算。德国则通过“新诊断与治疗方法”(NUB)程序,为医院应用尚未被DRG覆盖的创新技术申请临时额外预算。
(2)权重/系数加成:将创新激励融入权重加成体系,在定价端体现创新价值。如日本的新药上市时可依据其创新程度(如全新作用机制)、临床优势、满足未竟医疗需求(如孤儿药、儿科用药)等情况,获得“有用性加算”、“早期收载加成”等溢价系数,从而在源头上肯定创新价值,再通过DPC(诊断程序组合)付费体系进行总量控制。
(3)风险共担协议:欧洲多国及澳大利亚等广泛推行“基于实效的风险分担协议”(Performance-Based Risk-Sharing Agreement),由政府和药企共同签订,在产品上市初期给予较高医保支付,帮助其扩大应用;评估临床实效后确定最终支付水平并“多退少补”,兼顾医保可负担性。
(4)特例机制:为极新技术、无可替代的创新技术开设快速准入通道。例如瑞士采用品种目录(Spezialitätenliste,SL)个案特别报销,所有纳入SL的药品均可报销。对于目录外无替代的创新药,可通过第71a-d条款运用特例机制申请个案报销,快速获批,确保了制度刚性下的必要弹性。

2.共通的制度设计逻辑
尽管策略各异,这些实践经验的共同特点是:
(1)设立过渡期保护机制:承认创新技术早期成本高、证据不足的现实,通过设立有明确时限(如2-3年)的附加或单独支付,为其赢得市场准入和证据积累的早期空间。
(2)向主流支付体系的平稳过渡:大多数制度都设计了退出机制,或在定期再评估后,将技术融入常规DRG分组,或调整其支付标准,确保支付体系的长期统一与稳定。
(3)依据真实世界证据的动态管理:建立真实世界证据反馈与再评价制度,实现支付与价值的动态衔接。如德国的AMNOG评估、法国的再评价机制,都强调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对药品疗效和经济性进行复审,实现“支付-证据-再支付”的闭环管理。
(4)价值导向的核心原则:无论采取何种工具,最终目标都是将有限的医保基金用于购买“物有所值”的健康产出。创新技术的支付水平,日益与其带来的临床获益、患者生命质量改善等核心价值相关联。
国际实践经验表明,按病种付费与创新技术推广并非零和博弈。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实现协同共赢。
三、国内实践:地方先行先试与全国体系的构建
我国创新技术支付政策的演进,呈现出“国家顶层设计引导,地方主动创新探索”的良好局面。2025年以来,国家层面多项新政密集出台,如建立“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明确创新药“除外支付”机制、将“特例单议”制度化等,显著增强创新药的支付保障能力。
在地方层面,多个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积极探索,例如:
(1)北京:率先建立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制度。出台《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为创新项目设置了清晰、严格的准入“门槛”,包括获批时间、医保编码取得、费用结构特征、医疗必要性以及最低临床病例量(如耗材类需累计≥50例)等,并给予最长三年的过渡期按项目付费,有利于实现创新项目从“先期单独保障—再纳入DRG”可预期路径的制度化。
(2)上海:产业生态与支付激励的协同。上海的政策突出“系统支持”,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针对谈判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创新药,前三年实行单列预算,不纳入当年医院医保预算总额;对创新技术,不限制应用新技术高倍率病例的比例,成规模的新技术应用可考虑独立成组。系列举措解除了医院使用创新药的财务掣肘,极大地释放了临床需求。
(3)杭州:渐进式并轨的“退坡激励”。杭州针对如达芬奇手术机器人等技术,设计了支付比例按年递减的退坡机制。例如,第一年医保补偿70%,次年降至60%,第三年50%,第四年完全纳入DRG结算。这种设计既给予了技术推广初期的成本缓冲,又通过明确的预期,倒逼技术效率和成本优化,最终实现与主流支付体系的平滑并轨。
(5)重庆:支付改革与创新支持同步设计。重庆在2025版DRG管理办法中,嵌入了对新药新技术的除外支付规则,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在应用初期按项目付费,后续再纳入DRG结算,使创新药在真实世界数据不足阶段即可获得稳定支付通道,同时确保正式纳入DRG前具备数据基础和成本测算能力。
然而,在各地区积极探索的同时,也显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碎片化,各地准入标准、证据要求、支付力度不一,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稳定预期;二是工具短期化,当前措施多以临时性、补偿性为主,缺乏基于长期价值购买的成熟模型;三是管理粗放化,对于创新技术的成本测算、疗效跟踪、退出评估等精细化管理能力仍有待加强。如何在保障基金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创新技术提供适度激励,是未来改革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四、优化建议:构建柔性、协同、可持续的支付新生态
基于国内外实践与现状分析,为推动创新医药技术支付机制迈向成熟,特提出以下系统性建议:
第一,构建柔性过渡支付机制,系统设计支付路径衔接。设立“创新支付通道”,对符合国家战略导向、临床急需的创新药械,启用“除外支付”或按项目付费,解决快速应用可及性问题;完善“特病单议”机制,将其标准化、透明化,作为应对高值创新技术个体病例的常规补偿渠道,同时开始系统收集真实世界数据;对于临床价值存在不确定性但潜力巨大的产品,可参考国际“附条件报销”模式,将支付与后续真实世界疗效证据挂钩,实现“为价值付费”;在充分数据基础上,通过细分DRG/DIP组、调整权重或分值,将技术费用平稳融入主流打包支付体系。

第二,建立全国相对统一、动态调整的技术遴选与评估标准。建议在国家层面组建跨部门的创新技术价值评估委员会,整合临床、药学、经济学、医保等专家资源,制定涵盖临床必要性、创新性、成本效益、预算影响等多维度的评估框架。各地可在国家框架下进行微调,但核心标准应保持一致,以减少企业应对成本,形成稳定政策预期。
第三,强化数据赋能与精细化管理能力。加快建设覆盖全国的医保大数据平台,特别是加强创新技术应用后的费用、疗效、生存质量等结果的追踪与收集。将真实世界证据(RWE)作为支付标准调整、续约谈判、风险共担协议执行的核心依据,推动医保支付从基于“历史成本”向基于“真实价值”迭代。
第四,突出战略购买,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医保支付应体现战略导向。对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承担的重大疑难疾病诊治任务,其所使用的创新技术,应给予更优厚的支付系数或成本补偿,发挥其技术创新与引领作用。
第五,大力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同时,对于部分疗效确切但费用较高、暂时无法纳入基本医保的创新技术,通过政策性商业健康保险、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如“惠民保”)等渠道进行衔接。加快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明确基本医保与商保的保障边界与衔接规则,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共担的良性保障格局。
创新医药技术的医保支付,是一项平衡基金可持续、产业创新力与患者可及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借鉴国际通行经验,更需立足中国国情,在DRG/DIP改革的大框架下,通过机制创新与精细化管理,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鼓励创新、保障可及、控制成本”的医保支付新路,最终让医药创新成果更好、更快地惠及每一位患者。
作者 | 曾雁冰 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学系副主任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符媚茹 刘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