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镭射财经

1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该催收指引旨在规范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对信用卡及个人消费信贷催收行为,对于会员单位发放的其他类型个人贷款产品可参考本指引开展催收工作。
行业人士透露,该催收指引去年上半年已着手制定,并参照部分头部消金公司及国有大行催收标准。相比此前中互金发布的催收风控指引,监管明确要求各银行业机构执行中银协催收指引(信托或将单独出文),并且作出相应量化考核。
中银协催收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
从文件导向来看,中银协催收指引既提及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要求会员单位催收业务应依法合规开展,在本指引的行为框架内实施,不得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催收和暴力催收。
也明确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确定了催收是会员单位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形后维护债权安全的正当追索行为,其追索权利及正当的追索方式均受到法律保护,追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建团队或委托外部催收机构追索、通过司法手段追索。
催收行为规范上,中银协催收指引对社会关注的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突出强调易理解可执行,设置了禁止红线。
具体来看催收行为规范主要要求:
一、严格催收时间。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
二、控制合理频率。按照电话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三、保护债务人隐私。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或将个人信息用于催收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四、规范联系信息获取渠道。会员单位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债务人的联系信息:(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联系信息;(二)在会员单位预留的联系信息;(三)双方沟通后取得债务人授权的联系信息;(四)互联网等合法公开渠道可查询到的联系信息;(五)通过与预留联系人沟通获得的债务人联系信息,或其他主体告知的债务人联系信息;(六)在债务人授权下,通过行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的机构、仲裁机构、公用事业单位、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等渠道获取的联系信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联系信息。
五、规范联系第三人。第三人分为债务相关第三人及无关第三人,当债务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则会员单位可认定配偶为债务相关第三人,会员单位应严格、审慎认定债务相关第三人。债务无关第三人(简称无关第三人)是指第十六条规范获取债务人联系信息过程中,除债务人及债务相关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
催收人员在债务人本人失联的情形下可联系第三人:债务人本人手机号码无效(如空号、错号),可直接联系第三人;连续三次拨打债务人本人预留手机无法联系上本人的情形下,次日可联系第三人;连续三日拨打债务人本人预留手机无法联系上本人的,可直接联系第三人;如后续联系上债务人本人,时间重新开始计算。
六、禁止行为。催收人员在实施催收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行为。外部催收机构以会员单位身份开展催收。
(二)通过散布他人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采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暴力、涉黑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
(三)采取误导性表述虚构或夸大事实。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开展催收。以虚假承诺、夸大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为由开展催收。
(四)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五)在公众场所张贴催收公告、律师函等文书。
(六)外部催收机构在未经会员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私人手机电话联系债务人等,使用私人手机或社交软件发送催收语音、文字类信息等。
(七)未经同意,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实施催收。
(八)采取其他违法违规的手段实施催收。
对于互联网平台和助贷催收要求,中银协催收指引在外部催收机构管理方面给予明确。要求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催收行为的约束,将互联网平台催收业务全面纳入管理,坚持统一的催收管理标准,严格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互联网平台按约定从事催收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将其作为外部催收机构进行管理,传导并督促其按照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催收,落实金融机构监督、检查、培训、追究违约责任等穿透管理要求。
在行业人士看来,本次催收指引文件对平台催收和助贷催收要求并未加码。
除了规范催收行为,中银协催收指引亦明确提出打击黑产和逃废债。会员单位有义务联合打击以虚假投诉等恶意方式维权达到逃避债务目的的行为,其中涉嫌犯罪的,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鼓励会员单位提升识别和应对反催收、不法代理维权等黑灰产的能力,核实投诉人身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组织和不法分子的打击工作。鼓励会员单位建立金融黑灰产打击交流机制,执行统一的黑灰产识别监测标准。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冒充债务人本人、反催收联盟及非法代理维权等扰乱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行为,核实信息后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违法犯罪线索,配合司法部门推进案件进展。
最后,中银协催收指引提到,鼓励会员单位自建催收团队,不断加强自身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部催收机构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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