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支行行长讨薪失败了。
2025年5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谭某与A银行西安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陕01民终2206号】,揭开了A银行西安分行一位支行行长讨薪失败的经历。
黄桷树财经核对一些细节,能够确认上述A银行西安分行是广发银行西安分行。
2015年10月,谭某入职广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8月,谭某时任广发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谭某作为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授信的调查、出账及贷后环节经营单位负责人,实际参与了贷前调查、出账、贷后管理环节,谭某在该确认书责任人处签字“我仅对本人表态的内容认可、签字”。
2021年10月,上述授信项目开始逾期,逾期本金余额高达11亿元,成为对公不良贷款。
2021年11月11日,谭某和广发银行西安分行签订自2021年11月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谭某在经开支行从事管理技术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广发银行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2023年4月23日,谭某的工作岗位由经开支行行长调整为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大额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小组负责人。
2023年12月20日,谭某向广发银行西安分行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广发银行西安分行2023年4月23日未与其本人协商的情况下将其由经开支行行长调降至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大额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小组负责人,并根据调降的岗位予以降薪,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2023年7月20日起未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024年4月18日,广发银行西安分行作出《关于对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涉及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认为谭某对苏宁置业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出账、贷后管理环节存在履职失范行为,对损失发生负主要及管理责任,对谭某作出行政降级及扣减42.74万元绩效的处分。
谭某选择与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对簿公堂。
谭某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广发银行西安分行与谭某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向谭某支付202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15万元;3、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向谭某支付2016年入职至2023年12月延期支付的绩效奖金80.05万元;4、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25.5万元。5、广发银行西安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庭审中,谭某认可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已向其支付2017年风险预留金1.40万元、2018年风险预留金2.35万元以及2019年风险预留金10.78万元,以上总计14.53万元。
广发银行西安分行提交的《广发银行西安分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办法》第九条载明:“分行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风险抵押金返还金额与后评价结果(分数)直接挂钩……评价得分<60分,返还比例0%或倒扣……”。第十条载明:“分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内,如出现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分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风险抵押金未支付部分”。
广发银行西安分行提交的《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对公授信条线绩效奖金延期支付后评价评分细则》第二条载明:“(二)发生对公不良贷款,自该笔贷款发放起(含当年)至完成清收处置任务止(不含当年),每年按100万元(余额)本金扣减1分标准执行,最高扣减100分……”。
广发银行西安分行提交的《关于审议2022年风险抵押金返还金额的请示》载明, 2019年第2次、2020年第1次返还,谭某得分分别为40分、49.6分,返还金额为0;《关于审议2023年风险抵押金返还金额的请示》载明,2019年第3次返还、2020年第2次返还、2021年第1次返还,谭某得分分别为25分、35分、35分,返还金额为0。
广发银行西安分行称,异常考勤人员信息表、工作地点出入的刷卡记录、谭某工作岗位处的视频监控记录,均能证明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谭某既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履职,更未提交任何实质工作成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谭某与被告广发银行西安分行解除双方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驳回原告谭某其余诉讼请求。
谭某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向谭某支付202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15万元,支付2016年入职至2023年12月延期支付的绩效奖金80.05万元及支付经济补偿金25.5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广发银行西安分行承担。
在二审庭审中,谭某表达了一个观点,如确因谭某的违规行为致使广发银行西安分行在项目中产生损失,在扣减42.74万元后也应将剩余的20.61万元绩效奖金支付给谭某。
广发银行西安分行称,广发银行西安分行扣减谭某绩效薪酬合法合规,理由充分。《事实认定确认书》中载明,谭某为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授信的调查、出账及贷后环节经营单位负责人,参与了贷前调查、出账、贷后管理环节,其在2019年至2021年实发薪酬(其中:2019年71.700085万元、2020年87.824089万元、2021年49.736184万元)之所以高,同样是因为其是上述授信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及管理责任人。由于西安高新区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的授信项目出现逾期,谭某评分持续低于60分,无法返还绩效奖金。
2025年4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谭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