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王园路
9月16日下午,农民工康某专程赶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法官齐茜婵和法官助理王园路手中。
康某、张某受刘某所雇,在某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工程完工后,二人共计1万元的劳务费却被刘某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多次催要无果后,二人将总承包方甲公司、分包方乙公司及刘某一并诉至卫东区法院,请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齐茜婵审理查明,刘某拖欠康某、张某劳务费的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还同时查明,涉案工程由总包方甲公司承包后,又分包给了乙公司。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刘某、乙公司共同承担劳务费支付义务,甲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康某和张某顺利拿到了被拖欠的1万元工资。
齐茜婵说,在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清晰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用工者的责任链条,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用工者的直接支付责任——刘某作为直接雇用康某、张某的一方,是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一责任人,其拖欠工资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支付义务。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乙公司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乙公司需对刘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总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甲公司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保障义务,在乙公司及刘某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拿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