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买家通过微信购买了水晶手串,卖家在微信聊天中承诺7天鉴赏期。买家收货后发现不符合预期,价格与实物不匹配,要求在7天鉴赏期内退货退款却被要求支付手续费。
小王在社交平台上看到小赵售卖的水晶饰品,沟通过程中,小赵以微信朋友圈有更多款式及交流方便为由,在同日加了小王微信,小赵明确承诺7天鉴赏期,不满意可退款。之后,小王选中其中一款水晶手串,于今年2月9日扫码付款2万余元。
2月12日,小王签收水晶手串快递。次日,小赵询问水晶怎么样,小王反馈手串低于预期,并且价格偏高。15日至17日,小王多次向小赵询问退货地址均未得到回复。18日,小赵向小王告知已超过七天,如需退货需扣除20%手续费。双方对退货时间发生争议,小王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赵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你周六晚上要的地址,我周一肯定收不到货。”卖家觉得自己也很冤枉。小王则认为,其申请退货时限符合“七天鉴赏期”要求,对方恶意拖延时间、不予处理,并以“手续费”为由要求扣除其货款,侵害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卖家小赵认为,小王非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因佩戴手串会产生磨损,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故扣除手续费系合理成本核算,非拒绝履行售后承诺,小王要求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通过某社交软件建立联系并通过微信磋商产品种类、价款、数量等,后小王向小赵付款、小赵实际发货,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建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前期关于鉴赏期的沟通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法官指出,该案中,双方对“七天鉴赏期”条款的适用产生争议,小赵认为小王既未在7天内完成退货、产品亦没有质量问题,故不满足全额退款条件,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过程,小赵承诺的“7天鉴赏期”按通常理解应当指消费者在收到货之后7天内欣赏货物并自行选择是否退货,而非小赵认为的从产品发出之日起到其收到退货产品时不超过7天。小王在2月12日签收货物,于2月15日起多次要求小赵提供寄送地址,符合双方约定,且案涉水晶在小王收到货之后第三天即提出退货,亦不存在小赵提出的磨损问题,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向小王退还货款2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