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近日郑州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票据诈骗案,男子李某将金额为上千元的承兑汇票修改为近百万元,予以出售,实施诈骗。经该院提起公诉,李某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涉案金额高达95万元,被害人购买涉案票据花费93.4万元,被告人李某实际获利的金额仅为46.5万元,其余金额由多个中间人获取。涉案承兑票据系通过在真票上修改承兑金额、票号的方式,进行变造,犯罪手段新颖,犯罪方式隐蔽。
汇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贸易和金融交易中,具有一定的转让性和支付性。它能让企业更灵活地结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年60岁的李某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无业人员,小学文化。2023年10月20日,在河北省石家庄从事建筑行业的李某购买了一张实际金额1000元的承兑汇票,之后李某将其变造修改为票面金额价值95万的承兑金额。
出票人为山西一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一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3年9月1日,到期日期:2024年2月28日。
2023年11月份,李某通过也是干建筑行业认识的中间人王某俊在郑州市找到杨某俊、刘某亭、秦某安等人作为“资方”,声称要将该承兑汇票做质押找到需要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新密市某银行职工孙某峰。孙某峰为购买涉案承兑汇票实际支付金额93.4万元(贴现手续费1.6万元)。
2023年11月2日,孙某峰收到承兑汇票后,按照秦某安的要求,扣除相关费用4万元后,将89.4万元转至杨某俊使用的郑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杨某俊按照王某俊要求,将其中的46.5万元转至李某控制的内蒙古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户,16万元转入刘某亭账户,剩余26.9万元由杨某俊支配使用。然而,当孙某峰付款后到出票行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核实时,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查询网站上输入票号,能查出来信息的商业承兑汇票被告知为假票。孙某峰最终报警。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新密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红涛经向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调查核实,被告知孙某峰手里的这张承兑汇票确为假票。
既然这张承兑汇票为假票,那为什么上面的公章是真的,涉案票据数额是否被修改过?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发现该涉案票据在金额、票号方面有修改。经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发现李某在票据金额上动了手脚,他将原本1000元的承兑汇票修改为95万元的金额,予以出售,实施诈骗,案件事实到此真相大白。
其中,王某俊、杨某俊、刘某亭、秦某安等人愿意牵线搭桥,将该汇票以五折价格质押,目的则是为获得剩余的40余万元相关费用。而被害人孙某峰愿意承兑汇票,则是为多挣贴现承兑汇票6%的手续费4万元(市场行情是1%至4%不等)。2024年6月27日,李某抓获。
“随着纸质汇票在使用中的大量减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愈加频繁,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关金融机构系统的不完善,使用‘空壳公司’实施票据诈骗、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王红涛说,完善金融机构的服务设置和内部审核监管,从源头切断犯罪利益链十分必要。
同时他提醒,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个人在涉及票据交易时,要保持警惕,增强风险意识,优先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有资质的票据中介机构,不轻易相信不熟悉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票据交易,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遭受损失。
进行票据交易时,要严格审查票据,仔细核对交易票据的各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包括出票日期、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查看凭证上有无挖补、涂改、销蚀等现象,印章是否齐全清晰。
并仔细核实交易背景,了解前手与出票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确认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多方核实承兑人的兑付能力,确保票据可以足额支付,防范不法侵害,避免经济损失。
记者 邵可强 通讯员 张胜利 韩朝阳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