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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转移财产并逃匿,如何处理?
2013年2月8日,在某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黄某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协议书,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资。
同年4月,黄某擅自将服装厂的39台机器设备转移并逃匿。
2013年7月1日,某镇人民政府张贴告示并发函送达《责令支付通知书》,黄某接到通知后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资。
2013年7月29日,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即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
只要是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但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未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能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此种情况下,组织的代表人、合伙人或者发起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2.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无需考虑其客观上是否有支付能力。
3.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在准确认定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刑事判决主文 可直接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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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