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销售中,任何“返佣”“返礼”或“承诺额外利益”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近期,《金融时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的一起案例显示,销售人员违规承诺引发纠纷,最终其不仅被追回佣金,还须赔偿保险公司损失。
据介绍,2023年2月及3月,阮某与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靳某先后签订两份保险合同。后靳某从两份保单中获取高额佣金以及业务奖励、津贴等。在签订两份保险合同过程中,靳某擅自向阮某作出赠送金条的承诺。后阮某未收到金条,亦无法联系到靳某,遂与保险公司协商解除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基于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解除两份保险合同,并向阮某退还两份保单的全部保费。
因靳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将其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靳某返还已领取的佣金、奖励及津贴,并赔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靳某赔偿上述佣金等损失。靳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就本案而言,保险销售人员‘承诺回报、给予金条’的行为,已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的上第四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禁止性规定。”北京金融法院解释,该类承诺往往伴随销售误导,扭曲保险产品分散风险的初衷,夸大收益,掩盖风险,极易引发纠纷,损害行业信誉。
业内专家提示,投保人购买保险关注的重点应当是保险产品能否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不能因保险销售人员的虚假承诺,受到诱导选择保险产品。签订合同后,保险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往往无法实现,投保人不仅无法获得保险销售人员“许诺”的利益,亦难以客观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
对保险公司而言,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和合规流程,强化内部管控与合规培训,明确禁止给予或承诺合同外利益,并强调违规后果;同时完善监督与问责机制,并加大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向消费者进行明确、清晰的风险提示,让消费者知晓此类承诺无效且存在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对销售人员而言,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保险法》及监管规定,拒绝以任何形式给予、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专业、诚信地推介产品;并将竞争核心立足于为客户提供精准的风险保障规划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而非依靠不正当手段短期获利。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则要清晰认知任何形式的“返佣”“返礼”或“额外收益”承诺均为违法违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背后可能隐藏欺诈风险或产品缺陷,最后投保人既无法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亦无法获取销售人员违法承诺的利益。若遇销售人员违规承诺,可保留证据并向保险公司或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一旦因此产生纠纷,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