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新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相关规则正式生效实施,依托新规约束要求,上市银行领域长期存在的兼职董秘任职模式迎来规范调整。本次落地的监管文件为专门针对董秘履职管理制定的规章条例,同时划定相应整改过渡期,整体调整时限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新规围绕董秘岗位履职独立性划定清晰任职限制,明确该岗位人员不可兼任行长、分管经营类副行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即便兼任其他岗位工作,也必须保障能够全身心履行董秘本职工作,厘清不同岗位之间的权责界限。文件同步抬高岗位准入标准,任职人员需拥有五年及以上财务、法律、金融相关从业经历,持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相关资质且满足同等从业年限要求亦可任职,以此从任职源头杜绝挂名任职的问题出现。董秘作为企业信息披露核心岗位,肩负信息发布审核、内部治理统筹、投融资合规管控以及多方沟通对接等重要工作,身兼经营管理类职务容易造成岗位权责冲突,也会影响信息披露工作客观公正性。
从当前A股上市银行任职现状来看,国内四十二家上市银行里,接近半数机构存在董秘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其中十六家银行由副行长兼任董秘职务,部分任职人员还同时兼任财务负责人、业务总监等多个岗位。国有大型银行体系内,仅有两家银行配置专职董秘岗位,其余多家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与农商行,均普遍采用高层管理人员兼任董秘的任职形式,一人身兼数职成为行业较为常见的用人模式。
政策设置的过渡期为各家银行调整内部管理层架构、选聘专职董秘人员留出充足缓冲时间,现阶段行业也将面临专业人才选拔与组织架构优化的双重工作任务。按照监管细则判定标准,未分管经营业务、财务工作,仅负责风险内控等后台板块的副行长,依旧具备兼任董秘的相关条件,最终任职资格判定将结合各家银行组织架构,依照监管统一标准执行审核。
此次监管规则更新,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随着新规稳步落地以及后续整改工作逐步推进,上市银行兼职董秘乱象将逐步得到规整,董秘岗位朝着专职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成为必然趋势,行业信息披露质量与内部治理水平也将随之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