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郑女士向新民晚报“新民帮侬忙”栏目反映,她通过支付宝购买国际航班机票,明明显示“交易成功”,却迟迟未收到航空公司的出票通知,最终证实款项并未到达航空公司。无奈之下她只能重新购票,无端多付了2647元。
郑女士不禁质疑:这笔钱究竟“卡”在了哪里?多出的价差该由支付宝承担吗?
土耳其航空公司官网
支付成功 出票无期
郑女士计划近期前往古巴旅行。她告诉记者,8月1日,她在土耳其航空公司的官网上订购了一张机票,从广州经伊斯坦布尔飞往哈瓦那的往返,出发日期为10月4日,返程为10月16日。
按照当时1美元=7.2527人民币的汇率,机票价格为10731元人民币。
购票系统显示,付款方式可选支付宝。确定订单后,支付宝弹出付款二维码,显示即时到账交易的支付时限是12小时。郑女士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绑定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完成了支付,支付宝记录明确显示“交易成功”。
支付成功后,郑女士便等着航空公司出票。但她等啊等,官网刷了一遍又一遍,始终没有显示出票信息。“如果成功出票,我还会收到邮件和短信通知,但也没有收到邮件和短信通知。”这让郑女士有点担心。她又仔细查看了支付宝记录,再次确认显示的确实是“交易成功”。
记者看到,郑女士支付的该笔支付宝订单,创建时间是8月1日11:49:20,支付时间为8月1日20:22:57,完全符合即时到账交易的支付时限(12小时),付款方式是中国银行储蓄卡。由于郑女士的支付宝与中国银行储蓄卡绑定,她又查询了中国银行储蓄卡,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这笔交易已成功扣款。
支付宝显示交易成功
扣款失败 七日退款
“我的钱到底付到了哪里?”郑女士开始担心,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她随即致电土耳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他们能看到郑女士那笔10731元的订单信息,但状态为“未付款”,因此公司未出票。8月6日,航空公司通过邮件再次回复郑女士:“您在官网购票当天预订失败,款项未扣除成功,请确认储蓄卡流水。”
事情看来比较清晰了,然而支付宝方面的回答有点“拖拉”。
8月1日,客服一开始的反馈是“交易是即时到账支付成功的,资金已经成功打给了商家”,并解释“由于是境外商户,有可能会出现网络延迟的情况”,请郑女士等待48小时。最后客服表示:“处理结果会在不包含今天的3天内,短信或电话通知到您。”
但郑女士等到8月4日并未收到答复。再次联系询问,支付宝客服表示将时限延长至“7天内短信或邮件通知”,并表示:“我们需要和商家的财务机构去核实”“再去反馈加急核实”“需要一些时间处理”。
直到8月7日19:16,支付宝显示退款成功。8日,客服电话解释,问题源于“钱卡在了第三方银行”。
8月7日退款
两种支付 有所区别
现在郑女士有点后悔当初没有选择“银联支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银联是“银行卡支付网络”,两种支付方式背后的资金走向和清算路径有本质区别。
支付宝的核心特点是:资金并非直接从用户的账户到航司账户,而是先进入支付宝的备付金账户,再由支付宝结算给商户。比如,郑女士在土耳其航空官网选择支付宝,跳转到支付宝页面,如果用的是绑定银行卡,支付宝会请求银行扣款,资金进入支付宝的备付金账户。之后,支付宝在收到款项后,会通知土耳其航空“支付成功”。由于航司是境外商户,支付宝需要与航司的支付处理商或银行进行跨境结算。
银联支付的核心特点是:银联本身不沉淀资金,它是一个银行卡信息转接和清算网络,负责在发卡行和收单行之间传递指令、完成资金清分。涉及境外交易时,发卡银行会使用银联的汇率,将外币票价实时转换为人民币金额进行扣款(货币转换)。扣款成功后,银联网络会将“支付成功”的消息经由收单机构(土耳其航空合作的本地银行或支付公司)传递给土耳其航空,此后就是跨境清算,最终再结算给土耳其航空的账户。
第二次购买,机票价格已经上涨
机票损失 谁来承担
8月12日,郑女士只能重新购票,此时机票价格已涨至13378元,比首次购票多花了2647元。“长时间交涉让我气到崩溃,这个损失该怎么处理?”
郑女士二次购票的损失,支付宝有承担义务吗?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得到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支付宝作为支付通道,其“交易成功”的页面提示,构成对用户的履约承诺。郑女士基于该提示合理相信付款已完成,但实际款项未到达航司(卡在第三方银行),导致航司未出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支付宝未能实时反馈支付状态异常(如银行清算延迟),系统反馈机制存在缺陷,构成服务瑕疵。支付宝若未充分履行风险提示或状态告知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
不过,机票价格上涨的主因是市场波动,而非支付宝单方导致。参考航班延误赔偿标准,价差损失通常需证明与过错方的直接因果关系(如航司超售需赔偿改签差价)。而支付宝支付失败虽触发重购需求,价差属于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可能仅支持部分赔偿。
而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孙英杰律师认为,支付宝与消费者用户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交易成功”的页面提示以及扣款成功的事实,表明双方之间就本次服务达成一致。然而支付宝方面并未履行完毕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支付宝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用户购票延误,也增加了其实际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支付宝应当全额赔偿用户的损失,即再次购票多支出的费用。
目前,郑女士与支付宝的协商仍在进行中。